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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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機關應由主管或其指定管理人員,負責影音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受
    理調閱、複製之申請,影音資料之建檔、保存流程及期限,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建檔:
      1.消防人員於勤務結束後,應於翌日前將影音資料轉入專用電腦或
        外接擴充硬碟保存。
      2.因故無法完成建檔,應記載於工作紀錄簿備查。
(二)保存流程:
      1.指定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
      2.依年度及月份建立影音資料夾。
      3.檔案名稱之命名以至少具西元年月日八碼加上勤務相關案號為原
        則。
(三)保存期限:
      1.影音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至少保存一個月。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延長保存期限至三個月:
     (1)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
     (2)釐清執勤爭議或調查所需。
      2.影音資料保存期限過後,至遲應於建檔完成之日起一年內銷毀之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3/17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
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另同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倘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
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爰明定消防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建立個人資料檔案保
存作業機制、流程及期限,俾臻周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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