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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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機構講師之資格、審查及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授課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由專業機構備具相關證明文件:
      1.現(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並曾辦理危險物品或
        液化石油氣相關業務連續達二年以上。
      2.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氣體導管配管、可燃性高壓氣體、液化石油氣
        或防爆等相關課程之講師以上人員。
      3.現(曾)從事液化石油氣業五年以上,並經產業相關同業公會推
        薦者。
      4.具有乙級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或防爆相關資格認證,並
        經產業相關同業公會推薦者。
(二)每期每位講師授課最多不得超過二門課程,且總授課時數不得超過
      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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