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1
十一、儲能系統管理權人依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八點規定設置之消防安全
      設備,應維護其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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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3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11/08/17
一、明定儲能系統管理權人應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及防止爆燃機械通風裝置之功能正常
    。
二、本點所定管理權人,係指對儲能系統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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