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4
十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告戶外電池儲能系
      統案場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施行前已取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併
      聯審查意見書同意,且已完成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註冊
      或建置中(須有儲能相關電池櫃、電力轉換設備定置等之工程施作
      )之儲能系統,其管理權人依下列方式改善:
  (一)已設置之消防安全防設備,應維持其功能正常。
  (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早期發現火災之溫度偵知裝置等同等性
        能者。
  (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設置之滅火設備或防止延燒性能符合第八
        點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設置火災緊急應變安全防護設施。
  (五)製定緊急應變計畫。
  (六)與案場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不受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前項儲能系統管理權人應提具經消防設備人員設計簽章之改善計畫
      書交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定期試驗前完成改善。
      第一項所定建置中之儲能系統,以經輸配電業於本指引施行日起三
      個月內認定者為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3
一、本點新增。
二、因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驗證施行
    前或建置中儲能系統案場改善消防安全需求,依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沈
    前副院長針對儲能議題協商結論與經濟部能源局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能電字
    第一一二○三○○六四二○號函建議修正事項,增訂儲能系統案場改善消防安全
    之方式及期程,俾利依循。
三、適用本點之範圍,包含已完成註冊及建置中儲能案場。如未動工、僅整地或施作
    地基、管線等土木工程,僅屬尚未建置,尚非建置中案場。
四、屬於尚未建置或建置中之場案,有時間上統一認定必要性。因同一案場建置進度
    ,會因進行認定的時點不同而異,若未限定時間,將使本條適用範圍無從確定,
    爰增訂第三項。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