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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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適用對象為裝置容量達 20kWh  以上之併網型鋰系電池儲能系
    統(以下簡稱儲能系統)。
    本指引用詞,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
    設計及驗證審查作業要點、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驗證技術規範用詞
    定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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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3
一、參照經濟部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驗證技術規範第 1.3  節以併網型鋰系電池儲
    能系統為適用對象,爰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告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實
    施自願性產品驗證,於第二項增訂驗證相關規定。
111/08/17
一、第一項明定本指引之適用對象,考量儲能系統可能由單一或多個儲能單元所構成
    ,爰裝置容量合計達 20kWh  以上者,始適用本指引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用詞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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