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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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儲能系統應依實際情況需要就密閉濕式、預動式、開放式自動撒水設
    備或水霧滅火設備擇一設置。
    密閉濕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指引如下:
(一)撒水密度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二點二公升以上,且撒水頭放水壓力
      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1Mpa 以上。
(二)密閉濕式之水源容量在最遠之二十四個撒水頭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
      水量以上。但撒水頭數未達二十四個者,依實際撒水頭數計算水量
      。
(三)前款撒水頭數量在使用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增加百分之五十。
(四)撒水頭配置水平間隔距離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五)設置獨立分區之流水檢知裝置或具同等性能之指示控制閥。
(六)連接緊急電源或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其容量能使自
      動撒水設備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七)於消防車容易接近處設置送水口。
(八)設置適當排水設施。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除依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設置外,
    其設置指引如下:
(一)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及放水區域,準用設置標準第五十二條、第
      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水源容量在最大放水區域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水霧滅火設
      備除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設置外,其設置指引如下:
(一)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水霧噴頭及放射區域,準用設置標準第五
      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規
      定。
(二)水霧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
      積核算,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在每分鐘二十公升以上,且放水壓力
      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三)水源容量在最大放水區域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撒水頭或水霧噴頭之裝置面應能防護電池模組。但儲能貨櫃或儲能單
    元內部設置撒水頭或水霧噴頭確有困難者,得評估設置於適當防止延
    燒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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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3
一、考量儲能系統構造多元,爰增訂第一項,明定得依實際情況就密閉濕式、預動式
    或開放式擇一設置。
二、現行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撒水頭放水壓力與修正撒水頭種類、送水口及連
    接緊急電源等規定。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規定。
四、增訂第四項,明定水霧滅火設備之設置規定。
五、增訂第五項,明定撒水頭或水霧噴頭之裝置面應能防護電池模組及但書規定。
111/08/17
為因應儲能系統之鋰電池燃燒需有大量水予以有效冷卻抑災,參考美國防火協會(
NFPA,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第 855  號儲能系統安裝標準規範
(NFPA855 Standar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tationary Energy Storage Syst-
ems ,以下簡稱 NFPA855)之自動撒水設備及韓國蓄電設施消防安全標準(NFSC607)第六條自動撒水設備設置之規定,明定儲能系統設置密閉濕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
備,並明確規範其撒水頭放水量、放射時間、水源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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