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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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儲能系統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設置指引如下:
(一)探測器設置偵煙式局限型一種、二種或同等性能之偵煙探測系統。
(二)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處所,將電池管理系統或儲能管理系
      統等警報信號移報至火警受信總機。
(三)緊急電源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有效動作
      三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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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3
查現行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已有探測器靈敏度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一款探測器之探測
濃度規定。
111/08/17
為能即早偵知火災訊息,即時預警,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參考韓國蓄電設施消防安全
標準(NFSC607) 第八條火警自動探測設施、第九條火警自動預警系統、日本消防法
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自動火災報知設備感知器等規定,明定儲能系統設置偵煙式局
限型探測器及其動作範圍,及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處所具儲能系統警報信號
移報、緊急電源有效動作時間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強化功能。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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