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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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儲能系統與案場外鄰近場所應保持安全距離,其設置指引如下:
(一)設置儲能系統處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下列場所
      之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上: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儲存場所。
      2.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儲存場所。
      3.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場所。
      4.住宅。
      5.建築物。
      6.停車場。
      7.公共道路。
(二)儲能系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與前款第五目至第七目所定場所之
      距離得為三公尺以上:
      1.設置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防火牆或同等性能之防火設備,且設
        置自動撒水設備或水霧滅火設備。
      2.防止延燒性能符合第八點規定。
    儲能系統與案場內建築物之距離在三公尺以上。但設置防火時效二小
    時以上之防火牆或同等性能之防火設備,其距離得為一點五公尺以上
    。
    儲能系統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以因應緊急應變行動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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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3
一、點次變更。
二、參考經濟部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驗證技術規範第 3.3.4  節(一百十一年八月
    二十二日公告版本)、美國防火協會(NFPA,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
    ation)第 855  號儲能系統安裝標準規範(NFPA855 Standard for the Insta-
    llation of Stationary Energy Storage Systems,以下簡稱 NFPA855)及考量
    國內設置情形,修正第一項及增訂第二項,分別就案場外及案場內之安全距離規
    範之。
三、考量實務上電池櫃係集中設置於貨櫃或箱體內,電池櫃間保持間隔距離尚有困難
    ,且設有滅火設備已達防止延燒性能,爰刪除第二項。
四、第三項未修正。
111/08/17
一、為避免儲能系統因火災產生輻射熱、有毒氣體等危害,及因應救災安全部署,參
    考韓國蓄電設施消防安全標準(NFSC607) 第七條規定室外蓄電設施安裝在距離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儲存場所等之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上,及參考 NFPA855  第 4
    .4.3  節、第 4.4.4  節、第 4.6.2  節及第 4.6.3  節規範,第一項明定設置
    儲能系統處所與鄰近建築物等場所之安全距離;第二項明定電池櫃裝置單元之間
    隔距離,但具有防止延燒性能並經測試合格者,不在此限。
二、為確保緊急應變或救災人員安全,參考 NFPA855  第 4.16.2 節消防救災人員及
    韓國蓄電設施消防安全標準(NFSC607) 第十一條規定儲能系統高度限制,第三
    項明定儲能系統具備救災可及之高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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