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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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儲能系統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其防止延燒性能,經依 CNS/IEC6293
    3-5-2 附錄 C  或 UL9540A  進行大型燃燒測試,並經消防安全設備
    設計人員評估其發生熱失控所釋放出之氣體組成、溫度、熱通量等試
    驗結果後,不受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之限制。
    前項測試須經下列任一組織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測試實驗室執
    行並核發測試報告:
(一)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TA
      F)。
(二)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ILAC)或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
      tion Forum, IAF) 簽署相互承認(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
      ement, MRA)之機構。
(三)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 System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Schemes for Electrotechnical Equipm-
      ent and Components, IECEE) 認可列名之機構。
(四)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
      stration, OSHA)之國家認可測試實驗室(Nationally Recogniz-
      ed Testing Laboratories,NRTLs)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3
一、點次變更。
二、鑑於儲能系統防火性能設計方式多元,參酌經濟部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驗證技
    術規範及 NFPA855  規範意旨,儲能系統經依 CNS62933-5-2 附錄 C  或 UL954
    0A  進行大型燃燒測試,並經評估其發生熱失控所釋放出之氣體組成、溫度、熱
    通量等試驗結果後,得依試驗結果免設或選設其他消防安全設備,以保持規範彈
    性。
三、參酌經濟部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驗證技術規範第 3.1  節規定,增訂第二項測
    試實驗室或驗證單位之資格條件。
111/08/17
考量儲能系統屬新興產品,為因應國際規範發展與時俱進,明定儲能系統設置之消防
安全設備及防止爆燃機械通風裝置,其設置符合國際組織標準,且經國外驗證規範驗
證合格者,從其規定,以保留規範彈性。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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