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3
十三、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執行本指導原則有績效者,每半年給予業務承辦
      人員及主管行政獎勵一次。但報支資料嚴重錯誤、疏漏及不實或其
      主管未善盡審核、督導與糾正,導致執行不力或缺失者,應進行檢
      討或予以必要之行政處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9/22
明定辦理本案相關人員行政獎懲之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