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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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護義消志工協勤項目如下:
(一)執行緊急救護勤務。
(二)受理緊急救護聯繫、諮詢、支援教育訓練、宣導、演習等事項。
(三)其他臨時事項。
    救護義消志工協勤時間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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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9/22
明定救護義消志工協勤之任務及服勤時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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