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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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消防機關應依轄區特性、人力狀況及救護義消志工意願,於每月
    月底前,排定次月救護義消志工協勤分配表並執行之;各時段在隊協
    勤人數,由所屬各消防分隊視救護案件量及人力狀況自行定之。
    前項協勤分配表經排定後,救護義消志工如因故無法服勤,應事先向
    消防分隊幹部報備調班或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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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9/22
一、第一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排定救護義消志工協勤分配表,且救護義消志工應依
    表定時間及內容服勤。另考量同時段在隊協勤人數因各分隊勤務量、消防人力、
    救護義消人力均有所差異,爰授權各消防分隊自行訂定協勤人數。
二、第二項明定救護義消志工如因故無法按協勤分配表服勤,應事先辦理請假或調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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