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1
拾壹、獎懲規定
  一、執行重大案件應變處置出力及有功人員由整備應變組簽報敘獎,並
      列為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升遷評量重要參考依據。
  二、應變小組人員接獲進駐通知未依規定時間完成進駐,且未依上述規
      定辦理勤務變更者,得由指揮中心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其他未依
      本規定執勤者,得由指揮中心查明事實後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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