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2
十二、訓練機構應指定專責承辦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受訓學員之參訓資格。
  (二)辦理受訓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三)查核受訓學員上課情形。受訓學員缺課時數,初訓達二小時、複
        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
  (四)依第八點排定課程表。
  (五)調課及代課之處理。
  (六)注意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每月二十五日前函報本署前一月辦理情形,並將相關資料上傳本
        署防火管理人資料管理及查詢系統。
  (九)突發事件之處理。
  (十)辦理授課滿意度問卷調查(如附件一、二)並函報授課滿意度月
        報表(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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