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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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結訓翌日起十五日內,訓練機構應檢附學員名冊、成績冊、證書核
      發清冊、課程表、講師簽到記錄、點名記錄一覽表、學員簽到冊原
      件、測驗卷等相關資料,向轄區消防機關申請證號。
      訓練機構應於轄區消防機關審核通過後,發給合格學員結業證書,
      其證書生效日,自結訓測驗當日起算。
      前項結業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四):
(一)轄區消防機關核准之字號。
(二)學員之證書字號。如為補發之證書應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之次數
      ,如第一次補發註記為(補 1),第二次補發註記為(補 2),以
      此類推。
(三)姓名。
(四)身分證字號。
(五)結訓日期。
(六)黏貼相片並蓋訓練機構鋼印。
(七)訓練機構名稱、參加訓練種類(初訓或複訓)及受訓期別。
(八)核發證書之年月日。如為補發之證書,需以括號加註補發證之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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