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1
二十一、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及轄區消防機
        關得予以警告,情節重大者由本署廢止其講師資格:
    (一)未依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複訓課程基準規定授課。
    (二)經排定授課無故未到。
    (三)推薦消防安全檢修之單位、人員或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
          材。
    (四)當期授課滿意度平均分數低於三分或授課品質不佳,經查證屬
          實者。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之情事。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講師,於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或三年內累
        計警告達五次者,撤銷其講師資格;經撤銷資格之講師,三年內
        不得申請擔任講師。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