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3
二十三、本須知修正發布前依本須知取得本署認可之訓練機構,應自本須
        知修正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依第四點規定申請展延。逾期未辦理
        展延者,不得再辦理訓練事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