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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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實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緩降機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二)教室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員佔有之面積在一點
      五平方公尺以上。
(三)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四)黑板或白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五)有擴音設備、投影機或幻燈機及其他必要之電化教學設備。
(六)教室通風良好,維持適當之溫濕度。
(七)教室應有適當採光及照明,桌面照度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八)足夠之清潔飲水及盥洗衛生設備。
(九)室內經常性噪音量在六十分貝以下為原則。
(十)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機構名稱、負責人、辦理講習之種類等。
(十一)學科及術科之訓練場地應設於同一或距離在五百公尺以下之鄰近
        地址。
(十二)未有違反消防法令之情事。
(十三)操作緩降機下降時應有安全確保措施或於下降空地舖設軟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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