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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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機構得填具講師建議表(如附表二),分別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署提報師資:
(一)第六點第一款:學位證書影本、最近兩年工作證明。
(二)第六點第二款:最近三年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核章之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書影本或設計(監造)之核准函影本(每年至少一件)。
(三)第六點第三款:最高學歷證明影本、聘函影本(聘用日期合計在五
      年以上)。
(四)第六點第四款:五年份註記其為防火管理業管人員之公文影本(每
      年至少一件)。
(五)第六點第五款:學位或結業證書影本及銓敘部審定函或可供辨識官
      等之派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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