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顯示立法理由
105/05/04
一、依據國家標準 CNS15030-6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易燃液體」規定,針對「易燃
    液體」(flammable liquids) 定義為閃火點不超過攝氏九十三度之液體,另本
    辦法原規範易燃液體係指閃火點未滿二百五十度者,故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
    未滿二百五十度者,非屬 CNS15030-6 定義之易燃液體,惟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
    三度未滿二百五十度者之液體仍具不易搶救及撲滅之特性,有管理之必要,故於
    本辦法中將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未滿二百五十度之液體定義為「可燃液體」
    (combustible liquids) ,以與國家標準定義之「易燃液體」做區隔,爰修正
    第一項第四款公共危險物品分類名稱為「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並配合修正附
    表一。
二、另為統一名稱,將現行附表一第四類三至六及備註欄三規定之「可燃性液體」修
    正為「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96/05/09
一、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規定,修正第一
    項及第二項附表分類名稱。
二、為配合執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配合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之化學品管理推動方案
    」,參考國內外常用化學品 GHS  分類,並參照 CNS  一五○三○各項分則對六
    種化學品詳細分級,修正第二項附表一各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刪除附表一例示
    種類欄位,並修正表中備註一、二部分文字。
三、另查附表一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經日本消防單位災例
    分析,第四石油類引發之火災大都係由未滿二百五十℃之油種引起,而動植物油
    類之火災甚少發生,日本消防法已於平成十四年(二○○二年)六月一日起,修
    正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之上限為二百五十℃。
93/11/02
有關爆竹煙火相關規定,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中明定,爰刪除第一項
第七款。
91/10/01
一、鑑於爆竹煙火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將其納入第七類公共危險物品,以落實管理
    。
二、因公共危險物品種類繁多,實無法一一列舉,基此,修正附表一之種類及分級方
    式,改採依其性能方式分類及分級,以落實管理,並參酌日本消防法第二條、第
    十條及第十一條之四、危險物品規制政令第一條之十一規定,修正公共危險物品
    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三、第七類公共危險物品爆竹煙火管制量係以其所含藥劑量計算。
88/10/20
明定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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