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6 條
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鋼製或金屬製。但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成作業污染者,得設置
    塑材雙套管。
二、應經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水壓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
    不得洩漏或變形。但以水壓進行耐壓試驗確有困難者,得以該配管最
    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一倍以上氣壓進行耐壓試驗。設置塑材雙套管者,
    其耐壓試驗以內管為限。
三、設於地上者,不得接觸地面,且外部應有防蝕功能。
四、埋設於地下者,外部應有防蝕功能;接合部分,應有可供檢查之措施
    。但以熔接接合者,不在此限。
五、設有加熱或保溫之設備者,應具有預防火災之安全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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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5/11/01
一、鑑於高科技廠等場所因製程之故,設置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成作業污染,爰參
    酌美國工廠相互保險協會所定 FM 7-7 Semiconductor Fabrication Facilities
    之 2.2.16.5 及 2.2.16.7 規定,修正第一款,明定採用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
    成作業污染者,得設置塑材雙套管(內管採用 PFA 【 Perfluoroalkoxy 】等材
    質,外管採用 CPVC 或不鏽鋼等材質);又鑑於高科技廠等場所儀器、設備昂貴
    ,配管以水壓測試恐造成水損,爰參酌美國防火協會所定 NFPA30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s Code 之 5.6 規定,修正配管耐壓試驗規定。
二、修正第二款及第三款,並調整款次,理由同第三十三條說明二。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政令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
    定,明定室內儲槽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規範。
三、第一款明定儲槽之配管應具有充分強度,以減低災害發生率。
四、為避免配管生鏽腐蝕,而洩漏危險物品,造成危害,於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定相關
    防蝕措施。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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