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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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11/02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已於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明定,爰
    予刪除。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較具危險性之高空煙火及摔炮類玩具煙火,應具有較嚴格之儲存基準,爰參
    考日本「火藥類取締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訂定儲存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之
    規定。
三、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土堤及防爆牆應之認定標準,係依據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
    生設施標準第八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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