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3 條
乾粉滅火設備準用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但於防護區域內或防
護對象係為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表列滅
火藥劑之係數乘以第九十九條所算出之量。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未表列
之公共危險物品或係數,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計係數值核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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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24
乾粉滅火設備用於防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時,不論全區放射方式或局部放射方式,均
應追加安全係數,爰修正相關文字,俾資明確;另因新增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
二百二十二條之一,爰配合修正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及刪除誤植之標
點符號。
110/06/25
配合本標準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時,業將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款移列為同條
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乾粉滅火設備除全區域放射之滅火藥劑量計算另有規定外,餘準用第九十八條至
    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設置。
三、乾粉滅火設備全區域放射之滅火藥劑量計算係參酌日本危險物危險物規制規則有
    關滅火設備及警報設備運用指針第十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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