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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六條
規定,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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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
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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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
長兼任;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本院秘書長。
(三)內政部部長。
(四)外交部部長。
(五)國防部部長
(六)財政部部長。
(七)教育部部長。
(八)法務部部長。
(九)經濟部部長。
(十)交通部部長。
(十一)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十二)本院新聞局局長。
(十三)本院衛生署署長。
(十四)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十五)本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十六)本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一)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二)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本院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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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與中央其他會報合一舉行。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應邀請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列席,並得邀請直轄市
、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代表、本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指揮
官或專家、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