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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六條
規定,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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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
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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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
長兼任;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本院政務委員。
(二)本院秘書長。
(三)內政部部長。
(四)外交部部長。
(五)國防部部長。
(六)財政部部長。
(七)教育部部長。
(八)法務部部長。
(九)經濟部部長。
(十)交通部部長。
(十一)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十二)本院新聞局局長。
(十三)本院衛生署署長。
(十四)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十五)本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十六)本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一)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二)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本院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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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
由召集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應邀請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列席,並得邀請得直轄
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代表、本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指
揮官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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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下列業務:
(一)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規劃。
(二)協助各部會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三)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修法建議。
(四)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五)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六)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之規劃及督導。
(七)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及教育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及檢討。
(九)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檢討及評估。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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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災害防救辦公室置督導官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督導本會報決議事項辦理情形。置主任一人,由督導官指定之,承督
導官之命,依據本會報之決議,處理會報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置副主任二人,由督導官指定之,襄助主任處理相關事務。
災害防救辦公室下設減災規劃組、整備訓練組、應變動員組、調查復
原組、資通規劃組、管考協調組。
災害防救辦公室所需人員,由各相關機關調用人員常駐,並得依業務
需要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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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提升會報效率,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應定期邀集相關機關專責人員
召開工作會議,以協助重要防救災政策審查,掌握各部會及地方政府
工作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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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報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