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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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設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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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
(二)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之建議及諮詢。
(四)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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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主任委員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召
    集人一人,由國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召集
    人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由國科會報請行政院派(聘)兼
    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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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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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國
    科會及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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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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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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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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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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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國科會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