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隊 (以下
簡稱各單位) :
一、綜合企劃組。
二、災害管理組。
三、火災預防組。
四、危險物品管理組。
五、災害搶救組。
六、緊急救護組。
七、火災調查組。
八、教育訓練組。
九、民力運用組。
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十一、秘書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會計室。
十四、政風室。
十五、特種搜救隊。
十六、訓練中心。
第 4 條
綜合企劃組職掌如下:
一、本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事項。
二、本署工作報告、文電、簡報及年鑑之撰擬、彙編事項。
三、本署重要方案及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四、本署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展事項。
五、消防服制及消防人員配階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六、本署制服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七、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制服之規劃、督導、管理事項。
八、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分配、督導、管理事項。
九、消防車輛、裝備免稅案件之申辦事項。
十、補助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各國防災制度資料蒐集研究與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事項。
十二、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及合作交流事項。
十三、世界消防人員運動會之規劃策辦事項。
十四、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參訪審查作業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5 條
災害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災害防救制度、業務之規劃、釐定、研究、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災害防救法令之擬 (訂) 定、修正、解釋及推動事項。
三、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等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研擬、修正、策
    辦及督導事項。
五、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事項。
六、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等災害防救業務人員講習訓練與救災資
    源調查、整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七、災害防救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災害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幕僚作
    業事項。
九、災害防救科技技術、制度與計畫之研發、考察、應用及系統建置事項
    。
十、其他有關災害管理事項。
第 6 條
火災預防組職掌如下:
一、火災預防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分之推動、督導事項。
三、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消防技術審議之作業事項。
六、火災預防業務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
七、防火管理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防焰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檢驗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消防技術人員之規劃、管理及督導事項。
十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之督導事項。
十三、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火災預防事項。
第 7 條
危險物品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訓練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構造、設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劃及
    督導事項。
七、鋼瓶及驗瓶機構 (場) 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八、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實業用爆炸物安全管理之配合管理及督導事
    項。
九、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爆竹煙火管理及瓦斯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危險物品違法案件處理及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管理事項。
第 8 條
災害搶救組職掌如下:
一、火災搶救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火災搶救計畫之規劃、策辦、督導事項。
三、火災搶救業務之督導事項。
四、消防人員火災搶救之安全管理與推動事項。
五、消防水源之規劃、督導、擴充、運用及維護事項。
六、火災搶救戰技之研究、督導事項。
七、立體救災作業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化學災害配合搶救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其他重大災害配合搶救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災害搶救事項。
第 9 條
緊急救護組職掌如下:
一、緊急救護體系之推動與建立及救護勤務之規劃、研究、管理、督導事
    項。
二、救護隊設置之研究、規劃事項。
三、各級消防機關救護人員與救護車輛、裝備器材之管理、督導事項。
四、緊急救護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五、緊急傷病患救護與特殊疾病救助模式之建立及推動事項。
六、緊急救護技術之指導事項。
七、與衛生機關醫療機構間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系統之配合推動、建立事項。
九、緊急醫療救護區之配合劃定研擬事項。
十、緊急醫療救護諮詢業務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一、空中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緊急救護事項。
第 10 條
火災調查組職掌如下:
一、火災原因調查及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鑑識設備、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 重大火災現場調查、鑑定之支援事項。
四、直轄市、縣 (市) 火災鑑定委員會之指導事項。
五、火場證物之科學鑑識聯繫處理事項。
六、火災現場勘查鑑定報告書之製作、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調查鑑識技術之指導事項。
八、調查鑑識技術人員之管理事項。
九、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事項。
十、直轄市、縣 (市) 火災鑑定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火災之統計與火災發生原因及損失情形之統計、分析事項。
十二、空難、海難、森林火災、礦災、交通事故等災害現場必要之協助火
      災原因調查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火災調查事項。
第 11 條
教育訓練組職掌如下:
一、消防教育、訓練之制度規劃及推展事項。
二、消防學術研究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三、消防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消防及災害防救課程規劃及教材之審核事項。
五、消防師資之培訓及審查事項。
六、消防教育及訓練資訊之規劃事項。
七、消防人員精神教育及心理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消防人員國內、國外進修及研習之規劃、推展、考核事項。
九、消防人員國外考察、訪問、出席會議之規劃、審核、督導、考核事項
    。
十、消防推廣教育之建教合作規劃、執行事項。
十一、消防楷模表揚活動之籌辦事項。
十二、消防人員參加國家考試相關事宜。
十三、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之倡導事項。
十四、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人員之訓練規劃事項。
十五、消防人員生涯規劃之策辦事項。
十六、督察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策辦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消防教育訓練事項。
第 12 條
民力運用組職掌如下:
一、義勇消防組織相關法規之規劃、研擬、解釋及修正事項。
二、義勇消防人員運用管理、訓練考核、競技大賽、勤務執行及聯繫交誼
    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義勇消防楷模表揚、裝備器材補助、保險及福利慰問等事項。
四、鳳凰志工、社區婦女防火宣導隊及社區睦鄰救援隊之規劃、編組、訓
    練、管理、指導、福利及協調等事項。
五、民間救難團體 (隊) 之輔導、編組、訓練、認證、協勤及裝備器材補
    助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輔導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會務之推動事項。
七、其他有關民力運用等事項。
第 13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各種災害 (難) 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事項。
二、重大災害 (難) 之陳報、通報及預警之提報事項。
三、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理事項。
四、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之釐定、修正及審核事項。
五、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通報資料之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事項。
七、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災情查報體系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消防通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置、研究及協調事項。
十、消防機關存證錄音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置、研究及協調事項。
十一、消防機關共同資訊系統之研究開發事項。
十二、消防機關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督導事項。
十三、消防機關使用資訊系統計畫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本署資訊系統之研究開發及管理運用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救災救護指揮、通訊及資訊事項。
第 14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民意機關、監察機關之協調聯繫及質詢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事務管理規則所規定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事項。
五、檔案法規定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六、事務管理規則所規定之出納、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舍、
    工友之管理事項。
七、本署各單位研擬、修正或廢止法律、法規命令之諮商事項。
八、本署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事項。
九、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配置及人力調配之運用事項。
二、職員升遷考核、派免遷調、銓審動態及請任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各職務之設置、歸系、撤銷、異動及管理事項。
四、人事機構之設置、員額編制之規劃、調整及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五、本署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人才儲備、員額評鑑事項。
八、職員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辦事項。
九、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出國探親、觀光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職員待遇、福利、互助、加給及各項補助事項。
十一、職員意見反映之處理事項。
十二、職員退休、資遣、保險、撫卹及慰問事項。
十三、員工體育、文康及團體活動之規劃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報、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五、消防人事法規之研擬、修正、解釋及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十六、本署所屬機關人事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七、各級消防機關人力調配之規劃、擬議事項。
十八、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之需求調查、徵選、分配與服勤管理及考核事項
      。
十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6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本署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預 (概) 算之審核、彙編及核轉事項。
二、本署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審核、彙編及核轉事項。
三、本署預備金動支之申請、審核及核轉事項。
四、專案動支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核轉事項。
五、本署歲入、歲出追加 (減) 預算與特別預算之擬編及核轉事項。
六、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七、本署經費流用及歲出應付款之申請事項。
八、行政院統籌科目經費支出之審核事項。
九、暫收款、代收款、暫付款及保管款之登記、審核事項。
十、本署各項採購案件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一、歲入、歲出各項記帳憑證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二、歲入、歲出各種帳簿之登記、結算事項。
十三、委託或受委託款項各種原始憑證之保管事項。
十四、歲入、歲出各項原始憑證之查核、送審事項。
十五、財產物品之增減統制記錄事項。
十六、本署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單位決算之編審、核轉事項。
十七、本署及所屬機關會計帳目之查核事項。
十八、本署及所屬機關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九、公務統計方案之訂定、實施及修訂事項。
二十、專案統計調查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二十一、本署統計報表之管理及審核事項。
二十二、國內、國外統計資料之彙轉及提供事項。
二十三、本署統計書刊之編印事項。
二十四、本署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二十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 17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之綜合規劃及研究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五、本署政風狀況之評估、研析事項。
六、政風訪查、問卷調查等事宜。
七、統籌辦理本署所屬機關政風業務。
八、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九、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十、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事項。
十二、本署政風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8 條
特種搜救隊職掌如下:
一、各地區重大災害支援搶救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國際搜救組織聯繫、協調、出席會議事項。
三、國際重大災害救援行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四、重大災害示範演習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五、民間搜救資源之聯繫、協調支援事項。
六、搜索、救助、醫療、技術 (結構工程、化災、通訊、後勤等) 專業訓
    練養成、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七、搜救專業訓練裝備、器材、車輛、設施之管理、維護、督導事項。
八、搜救裝備、器材、車輛及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九、專業人命搜救犬之培訓事項。
十、地方政府設置搜救組織之協助訓練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重大災害支援搶救事項。
第 19 條
訓練中心職掌如下:
一、訓練中心軟硬體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事項。
二、編印及審查各種消防專業教材、電化教育教材、案例教育教材及精神
    教育教材。
三、消防人員訓練標準之規劃事項。
四、辦理本署各項消防專業講習班之流路及課程規劃。
五、協助地方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及災害防救實務專業訓練。
六、消防師資資料庫之規劃建立及管理事項。
七、消防及防災圖書、期刊之規劃、蒐集、管理事項。
八、辦理國外消防、救災單位之委託訓練事項。
九、提供及協助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辦理消防及災害防救實務專
    業訓練。
十、受訓學員生活之管理、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訓練中心基地安全維護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訓練中心相關事項。
第 20 條
本章所列各單位依其職掌視實際情形分科辦事。
第 21 條
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 (轉) 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
    。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消防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22 條
副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消防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
第 23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消防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督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24 條
組長、主任、室主任、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組 (中心、室、隊)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25 條
副隊長、專門委員及簡任秘書、視察、技正之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消防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第 26 條
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
一、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研擬、編製事項。
二、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
三、本科業務之規劃、執行、改進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考核事項。
五、本科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第 27 條
秘書、視察、技正、專員、分隊長、科員、技士、小隊長、技佐、隊員、
辦事員及書記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第 28 條
本署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第 29 條
本署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
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出 (列) 席。
第 30 條
本署署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
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列席。
第 31 條
本署每年召開消防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第 32 條
本署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
、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第 33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記錄陳署長核閱
後分送之。
第 34 條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束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
署請示後,再為答復。
第 35 條
本署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及財務管理依相關法令及手冊辦理之。
第 3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