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報聯繫作業:(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一)消防通報體系:
1.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一一九)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
案後,應依權責規定出動救災或轉報所屬政府權責機關(單位)
,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所屬地方行政首長及內政
部消防署。
2.內政部消防署接獲災害訊息後,應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
陳報內政部、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及本院。
(二)災害權責機關通報體系:
1.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中央機關所屬機
關(單位)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所屬地方行政
首長、消防局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2.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本院。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單位)接獲災害訊息時,應
立即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一一九)及災害權責機關
(單位);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
(單位)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轉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
管機關。
(四)災害發生人員傷亡且達乙級災害規模時,直轄市、縣(市)政府災
害權責機關(單位)或消防局應通報衛生局,辦理傷患後續追蹤事
宜;若達甲級災害規模,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將傷患後
續追蹤情形通報衛生福利部。
(五)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應建立二十四小時輿情蒐報制度,掌握國內各
種電子媒體資訊,如發現災害發生時,應視災害規模通報災害防救
主管機關及本院。
(六)災害發生,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及香港、澳門駐臺辦事機構。有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
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