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86/04/0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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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消防勤務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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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機關執行勤務,依本要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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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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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勤務機關,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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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由小隊長或
    隊員負責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水源調查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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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責任區之劃分,應參酌地區特性、消防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
    狹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適當規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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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責任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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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防中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或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
    揮、督導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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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
    轄區各勤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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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消防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
    導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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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督導防火管理業務,違法爆竹
        煙火之取締。
  (二)備勤救護救災:服勤人員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備災害發生時之
        緊急出勤救災、救護及災害調查。
  (三)消防安全檢查:對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實施消防安
        全設備之檢(複)查。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
        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值勤台值守之,負責通訊連絡、傳達命令、
        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
        保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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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
        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消防局定之。
  (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八小時,每週合計四十四小時,必要時,得酌
        情延長。
  (三)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由消防局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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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
      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
      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
        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其夜間在勤人數,除主管外人數在五
      人以下之分隊,消防局、得視情形將值班改為值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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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勤務執行單位,應依勤務基準表,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排
      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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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消防局或大隊設有特種勤務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
      行各該專屬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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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級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下
      級機關及人員,執行各種相關勤務。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事故時,
      得報請上級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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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大(中)隊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消防局或大(中
        )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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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勤前教育實施內容如下:
  (一)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消防局視所轄勤務單位實際情形,規定其實
    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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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勤務之督導及獎懲:
  (一)各級消防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
        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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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擬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陳報上
      級消防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