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
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
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
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
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
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
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
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
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