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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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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之任務如下:
(一)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 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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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立時機:
(一)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
即以書面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 (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 有
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成立本中心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
經會報召集人決定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即通知相關機關
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
以口頭報告會報召集人,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 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
事宜;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由會報召集人或本中心指揮官指定之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三)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進駐後,進駐機關應依本
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掌握進駐機關人員之出席情形,
向指揮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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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設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
。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 風災
1.二級開設:
(1)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以下簡稱氣象局) 發布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
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
指派科 (組、室) 主管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
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
將於六小時後接觸陸地。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
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二) 震災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
逾二個以上直轄市、縣 (市)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
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 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2) 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 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
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
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 水災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
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
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
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五) 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1)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 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
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
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
、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七) 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
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
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 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
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 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
部、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
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 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台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
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
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 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
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新聞
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
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知內政部、國防部、
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
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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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務分工:
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 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
項。
2.督導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事項。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事項。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等事項。
5.督導民政單位執行罹難者屍體處理等事項。
6.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7.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8.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協助罹難者屍體相
驗等事項。
(二) 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事項。
2.災情狀況嚴重,需國際救援之協調聯繫事項。
3.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 國防部:
1.督導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等事項。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四) 財政部:
1.有關救災款項撥付事項。
2.有關災害內地稅減免事項。
3.有關災害關稅減免事項。
4.有關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事項。
5.有關災害保險理賠協助事項。
6.有關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7.有關災害證券市場管理事項。
(五) 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教館 (所) 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
2.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六) 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事項。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事項。
(七) 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
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事項。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事項。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事項。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
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 (配) 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
項。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八) 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鐵路、公路、橋樑及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之查
報、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3.電信、通訊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
聯繫事項。
4.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事項。
5.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事項。
6.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提供事項。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九) 行政院主計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
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害搶
救、善後復原等經費核支事項。
(十) 行政院新聞局:
1.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事項。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蒐集、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
3.其他有關新聞事項。
(十一) 行政院衛生署:
1.督導災區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3.督導災區藥品、醫療器材調度事項。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事項。
(十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抽驗事項。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
5.協助調度流動廁所事項。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應變措施事項。
(十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2.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
緊急救護事項。
3.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十四)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淹水、土石流危險溪流潛勢資料之提供及分析事項。
2.各項科學研究成果應用於災害應變事項。
3.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十五)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督考本中心各機關處理災害防救事項。
(十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土石流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4.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事項。
5.土石流、危險溪流之災害訊息傳遞、處理事項。
6.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事項。
(十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督導勞工工作場所災害應變處理事項。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事項。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事項。
(十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督導公共工程主管、主辦機關辦理災情蒐集、查報、致災原因
與受損情況及範圍等調查事項。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等事項。
(十九)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1.督導原住民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2.督導原住民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3.督導原住民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4.督導原住民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5.其他有關原住民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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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程序:
(一) 本中心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
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內政部消
防署協助操作。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
施之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
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 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 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會報召
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四) 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
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
變措施。
(五)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
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六) 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
(七) 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
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
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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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
(一)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及同職等
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
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
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
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
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
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
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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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應即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指揮
官;或指定由其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本中心並指定
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 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本中心運
作,或另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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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
,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決定縮
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予以歸建
;由其他進駐人員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
(二) 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
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提
報,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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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進駐機關應指派專責通報人員建立緊急聯絡名冊 (格式如附件) ,陳
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彙整,函送有關機關;緊急聯絡名冊如有異
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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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進駐機關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
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