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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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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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
      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項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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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
    以書面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有關災
    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成立本中心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會報
    召集人決定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即通知相關機關(團體)
    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以
    口頭報告會報召集人,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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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
    宜;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相關之其他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
    事宜;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
    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依本中心實際運作,指揮官認有必要時,得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協助協調整合災害應變事宜。
五、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團體)進駐後,進駐機關
    (團體)應依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展開各項
    緊急應變措施;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掌握進駐人員之出席
    情形,向指揮官報告。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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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及第三條第六款所定依
    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災害,視災害狀況或應直轄市
    、縣(市)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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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平日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結合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
    揮中心及行政院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人員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變
    處置。
    於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必要時立
    即通知相關機關(團體)派員運作,召開工作會報提示相關防救災應
    變整備重點事項後,由各機關(團體)自行積極推動執行或持續運作
    ,展開相關應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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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
    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出席本中心
    各級開設之工作會報,統籌處理各該部會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
    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本中心執行各項緊急災害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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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一、二級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
          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
          科技中心等機關派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
          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圈將
          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1)進駐機關: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
          院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
          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等機關(
          團體)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二)震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者。
     (2)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由內政部通知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等機關(團體)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
          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
        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進駐;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其他相關機關所
        轄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或爆炸災害時,則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
        有關機關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廿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
          00毫米以上,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
          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等機關派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廿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
          五0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
          超大豪雨特報,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
          技中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等機關(團體)派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
        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或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
        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者。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
        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
        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新
        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
        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
        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
        濟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行
        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派員進駐,
        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者。
       (2)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新聞局、行
          政院衛生署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3.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交通設施發生
          重大事故時,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規定之有關機關執行相關災
          害應變措施。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知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
          、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派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
          救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新
          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派員進駐
          ,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時,且經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
        項。
      2.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事項。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事項。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等事項。
      5.督導消防、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等事項
        。
      6.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7.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8.督導地方政府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喪事項。
      9.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10.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11.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協助罹難者屍體相
        驗等事項。
     12.調派直昇機協助搜救、勘災、空投及傷患後送等事宜。
(二)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事項。
      2.災情狀況嚴重,需國際救援之協調聯繫事項。
      3.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國防部
      1.督導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等事項。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四)財政部
      1.有關救災款項撥付事項。
      2.有關災害內地稅減免事項。
      3.有關災害關稅減免事項。
      4.督導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5.督導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6.有關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7.有關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五)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教館(所)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
      2.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3.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4.督導有關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5.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有關各級學校登山隊伍聯繫事項。
(六)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事項
        。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事項。
(七)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成
        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事項。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事項。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事項。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
        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
        項。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八)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鐵路、公路、橋樑及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之查報、彙
        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3.協助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事項。
      4.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事項。
      5.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提供事項。
      6.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九)行政院主計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
      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害搶
      救、善後復原等經費核支事項。
(十)行政院新聞局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及
        政策宣導事項。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
      3.其他有關新聞事項。
(十一)行政院衛生署
        1.督導災區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3.督導災區藥品、醫療器材調度事項。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事項。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抽驗事項。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
        5.協助調度流動廁所事項。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應變措施事項。
(十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2.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
          緊急救護事項。
        3.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十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2.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3.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
        4.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
          事項。
        5.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十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2.衛星或高空航照之提供。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及土石流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4.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事項。
        5.土石流、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處理事項。
        6.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7.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事項。
        8.高空航照之提供。
(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督導勞工作業場所災害應變處理事項。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事項。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事項。
(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督導公共工程主管、主辦機關辦理災情蒐集、查報、致災原因
          與受損情況及範圍等調查事項。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等事項。
(十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事項。
        2.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及彙整、緊急搶修
          聯繫事項。
(二十一)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統合空中救災資源調度。
(二十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事項。
(二十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有關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事
            項。
          2.有關保險理賠協助事項。
          3.有關災害證券市場管理事項。
(二十四)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1.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2.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3.協調客家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4.協調客家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5.其他有關客家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辦理協調聯繫兩岸及港澳事務事宜。
          2.災害有港澳居民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事項。
(二十六)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協助救濟物資調度、運送及發放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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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中心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相
      關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
      設施由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操作及維護。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陳報指揮官決定另擇本中心之成
      立地點,通知相關機關(團體)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
      災害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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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
      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十三、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啟動功能分組,並得指派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統
      籌支援地方政府之必要協助。
      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配合參與機關及其任務如下,編組及任務
      一覽表詳如附件一:
  (一)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主導,經濟部、交通部中
        央氣象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會議幕僚、應變建
        議、文書紀錄、圖資提供及業務督考等事宜。
  (二)分析研判組: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行政院災害防救委
        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中央
        氣象局、交通部公路總局配合參與,辦理災害潛勢分析預警等事
        宜。
  (三)新聞處理組:由行政院新聞局主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
        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
        配合參與,辦理新聞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等媒體聯繫事宜,有關
        本中心開設期間新聞處理作業程序如附件二。
  (四)災情監控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經濟部、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配合參
        與,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事宜。
  (五)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整備體系,資源
        調度支援事宜。
  (六)搜索救援組: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主導,辦理人命搜救及
        緊急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七)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配合參與,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通及運
        輸調度支援事宜。
  (八)收容安置組:由內政部(社會司)主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配合參與,辦理臨
        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支援事宜。
  (九)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
        理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十)醫療衛生組:由行政院衛生署主導,國防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十一)農林漁牧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導,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配
          合參與,辦理各地漁港船舶進港避風、大陸船工臨時安置、土
          石流警戒監測、農林漁牧損失及各地蔬果供應情形。
  (十二)後勤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辦理本中心運作後勤調度
          支援事宜。
  (十三)財務組:由財政部主導,行政院主計處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
          事宜。
  (十四)前進指揮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主導,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調度支援事宜
          。
      本中心開設後,各功能分組機關,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害
      應變工作,並主動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本中心各進駐機關因應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之要求,派員參加分組
      之運作,並接受主導機關之協調,並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機關
      轉送幕僚參謀組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各分組主導
      機關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可報請指揮官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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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指揮官依需要啟動功能分組後,各分組除依第十三點規定任務執行
      外,並應執行下列個別規定事項:
  (一)分析研判組:應於工作會報前召開分析研判會議,分析研判可能
        發生之災情,並提供應變措施建議。
  (二)新聞處理組:對於災情搶救情形適時製作新聞稿發布跑馬燈公告
        或新聞,並對於錯誤災害報導應立即提供媒體正確消息,促請更
        正,並追蹤掌握後續更正情形,通知幕僚參謀組轉報指揮官(當
        值副指揮官)。
  (三)災情監控組:應負責遊客安置、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定
        時製作災情報告上網發布,並監看新聞媒體報導,必要時查證後
        提供媒體正確資料更正。
  (四)支援調度組:對於抽水機以外之救災資源,應明確掌控追蹤所調
        派之人力、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位置與進度,提供災情監控
        組以便定時通知幕僚作業組轉報指揮官。
  (五)交通工程組:應整合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農路等所有道路
        交通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提供災情監控組彙整。
  (六)收容安置組:掌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及收容人數,提供災情監
        控組彙整。
  (七)水電維生組:整合所有抽水機支援調度事宜,並明確掌控所調派
        之人力、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位置與進度,以及整合自來水
        、電力、電信、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提供災
        情監控組彙整,以便定時通知幕僚參謀組轉報指揮官。
  (八)醫療衛生組:掌握災害死傷人數及環境災後清理、消毒資訊,提
        供災情監控組彙整。
  (九)農林漁牧組:掌握土石流潛勢區域及發布土石流警戒與疏散撤離
        人數資訊,提供災情監控組彙整。
十五、各功能分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分組會議,由主導機關派員主持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
        ,落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執行災情查報,並填列彙整災情管
        制總表(如附件三)、監控、資源調度、災害搶救,並聯繫地方
        政府,提供支援協助。
  (三)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送幕僚參謀組彙整(含電
        子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
        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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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或增派其他機關派員進駐,
      各功能分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派遣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
      各分組主導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派員參與運作。
十七、本中心開設運作後,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於每日九時、十五時及二
      十一時召開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各進駐機關及功能分組
      主導機關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報告內容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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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團體)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副指
      揮官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
      機關(團體)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
      調及整合。
      進駐人員對於長官指示事項、交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實交接,值
      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以因應緊急事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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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團體)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
      關處置措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
      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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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
      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
      害通報及應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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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開設之緊急應變小組,應執行下列緊急
        應變事宜: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
          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
          或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
          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
          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
          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
          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
          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
          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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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多種重大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如下: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應即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
          指定指揮官;或指定由其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
          本中心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風災、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伴隨發生時,
          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三)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
          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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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
        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決
        定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予
        以歸建;由其他進駐人員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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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
        位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提報後,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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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進駐機關(團體)應指派專責通報人員建立緊急聯絡名冊,陳報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彙整,函送有關機關;緊急聯絡名冊如有
        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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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進駐機關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
        關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