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0
十、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
          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經中央氣象局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高時
              :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
              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
              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乙、經中央氣象局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時
              :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
          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及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
          業基金會。
(二)震災、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3)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
        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
        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
        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
        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
        善事業基金會。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
          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
        院新聞傳播處。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為豪雨警戒區域,且其中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為大豪雨警戒區域。
          乙、因水災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
              縣(市)支援之需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國家災害防救
          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
              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
              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
              設。
          丙、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
              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及教育部、衛生
          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五)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
        或一個以上供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
        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科技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
        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
        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之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
        、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
        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
        、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
        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衛生福
          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
          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國防
          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
          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
          傳播處。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
          以上,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
          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
          必要:
       (1)國內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之
            狂大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非 O  型口蹄疫、H5N1
            高病原性禽流感或與中國大陸 H7N9 高度同源之龠流感、非
            洲豬瘟等)侵入我國,發生五例以上病例或二個以上直轄市
            、縣(市)發生疫情,或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外來重大動
            物傳染病侵入我國風險增加,有侵入我國致生重大疫災之虞
            ,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
            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0 型
            口蹄疫等)跨區域爆發,對該區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
            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
          處。
        3.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派員參與工作
          會議,並依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參與該應變中心之任務分工及分組運作。
(十六)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福利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流行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通知有
          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3.生物病原災害得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
          外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研判有開
          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內政部、國
          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
        3.有關輻射彈爆炸事件、核子事故、境外核災之開設時機及進駐
          機關(單位、團體),分別依我國反恐應變機制相關規定、核
          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境外核災處理作業要點辦
          理。
(十八)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
          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PM10  濃度連續三小時
          達 1250 μg/m3  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 505 μg/m3 ;PM2.
          5 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 350.5 μg/m3) ,空氣品質預測
          資料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
          勢,且全國同時有二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成立應變中
          心時,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經濟
          部、交通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及行玫院新聞傳播處。
(十九)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
            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
            中心及大屯火山觀測站。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
            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火山災害二級進駐機關、行政院
            新聞傳播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十)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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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
          作業。
        2.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及處理。
        5.督導消防、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
        6.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7.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8.督導地方政府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葬事宜。
        9.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及協助罹難者屍體
          相驗。
       10.調派直升機協助搜救、勘災、空投及傷患後送。
  (三)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2.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3.協助辦理外僑撤離、疏散及保護。
        4.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國防部:
        1.督導國軍主動支援重大災害之搶救。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5.督導國軍救災裝備、機具之支援調度。
  (五)財政部:
        1.救災款項之撥付。
        2.災害內地稅之減免。
        3.災害關稅之減免。
        4.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5.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6.國有財產署轄營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7.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六)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
        2.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營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3.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4.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5.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有關各級學校登山隊伍之聯繫。
  (七)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
  (八)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及工業管線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及河州揚塵防制。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
          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
          調。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拖之實施
          。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
        9.督導工業管線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九)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查報、彙
          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3.協助各機關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
        4.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5.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6.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拖事項。
  (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
        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
        害搶救、善後復原等經費之核支。
(十一)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
          及政策宣導。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協調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相關事宜。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
(十二)衛生福利部: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
        3.督導災區藥品及警療器材調度。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
        5.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6.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
        7.督導災後防疫及居民保健。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
          業。
        2.督導災區環境之清理。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抽驗。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
        5.協助流動廁所之調度。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措
          施。
(十四)海洋委員會: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
        2.海難之船舶、人員與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
          緊急救護。
        3.海洋災害之救護。
(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十六)科技部:
        1.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2.衛星影像之提供及協助解讀分析。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及土石流災害、動植物疫災成立應變中心
          之幕僚作業。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
        4.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
        5.土石流、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及處理。
        6.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7.高空航照之提供。
        8,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
(十八)勞動部:
        1.督導勞工作業場所災害應變處理。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
        4.宣導外籍勞工相關病疫防治措拖。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協調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徵調相關技師辦理危險公共設施受損鑑
          定事宜。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
(二十)原住民族委員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
          2.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及彙整、緊急搶
            修之聯繫。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
          2.保險理賠之協助。
          3.災害證券市場之管理。
(二十三)大陸委員會:
          1.辦理協調、聯繫兩岸及港澳事務。
          2,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二十四)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配合搜救支援調度。
(二十五)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1.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二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辦理輻射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提供輻射災害之專業技術諮詢。
          3.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搶救、輻射偵測、劑量評估及事故處理
            。
          4.督導輻射防護及管制。
          5.協調國外技術援助。
          6.輻射災害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
(二十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協助辦理收容照顧災民之法律服務事項。
(二十八)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協助辦理震災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受災戶理賠及發放臨時住
          宿費用。
(二十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災害現場救
          災人員後勤協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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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應變中心開設地點規定如下: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水災、公用氣體、油料管
        線、輸電線路、礦災、工業管線、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及
        毒性化學物質、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輻射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
        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單
        位、團體)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另主導應變
        中心運作所需幕僚作業、網路資訊、新聞處理、部會管制、災情
        綜整、文書記錄、安全維護及後勤庶務等各項工作所需人力,以
        及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所耗水、電、耗材與各項庶務所需經費,由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相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
        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操作及維護。
  (二)前款或其他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
        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及決定運作
        方式。
  (三)為免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
        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啟動備援中心時,應報請指揮官擇定
        備援中心場地。
17
十七、應變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設參謀、訊息、作業、行政等群
      組,各群組下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配合參與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參謀群組: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
        災措施建議。
        1.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災情分析、後續災情預判與應
          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撢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管考追蹤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參與,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
          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情資研判組: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經濟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
          中央氣象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參與,
          辦理提供各項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害空
          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事宜。
        4.災情監控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經
          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
          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災
          情蒐報查證追蹤事宜及監看新聞媒體報導,並綜整各分組所掌
          握最新災情,定時製作災情報告上網發布。
  (二)訊息群組:綜整轉化各項防災應變相關資訊,有效達成災防資訊
        公開普及化之目標。
        1.新聞發布組: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警察
          廣播電臺)配合參與,辦理召開應變中心記者會、新聞發布、
          錯誤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通等事宜
          。
        2,網路資訊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掌握防災及
          應變資訊傳遞狀況,辦理防災、應變資訊普及公開與災變專屬
          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
  (三)作業群組:統籌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執行事宜。
        1.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
          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掌握追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
          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位置及進度,辦理資源調度支援相關
          事宜。
        2.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主
          導,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裸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配合參與,辦
          理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3.疏散撤離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
          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
          族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民政司、警政署
          、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
          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
          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管制等相關疏散撤離執行情
          形。
        4.收容安置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配合參與,掌
          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遊客安置及收容人數等事項,並辦理
          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5.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消防
          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與、整合自來水、電力、電
          信、瓦斯、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並協調辦
          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宜。
        6.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
          員會、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參與,彙整國道,省道、縣道、
          鄉道、農路等所有道路交通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料
          ,並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通、運輪調度支援事宜。
        7.農林漁牧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配合參與,辦理各地漁港船舶進港避風、大陸船員暫置、掌
          握土石流潛勢區域、發布土石流警戒及農林漁牧損失之處理及
          各地蔬果供應之調節。
        8.民間資源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督導、掌握直轄市、縣(市
          )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兩志工之情形。
        9.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掌握急
          救責任醫院收治傷患情形及環境災後清理、消毒資訊。
       10.境外救援組:由外交部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大陸委員會配合參與,掌握境外援助資訊及進度,並辦
          理相關協調及聯繫。
       11.輻災救援組: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國防部、經濟部、
          中央氣象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消防署、警政
          署、空中勤務總隊)配合參與,辦理輻災救援等事宜。
  (四)行政群組:統籌辦理應變中心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
        1,行政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
          變中心會議幕僚及文書紀錄。
        2,後勤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
          變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財務組:由財政部主導,行政院主計總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
      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未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則該功能分組主
      導機關則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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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臺灣本島陸上颱風警報解除或災情已
        趨緩和,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減少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調整應變中心之分級或縮小編組規
        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人
        員予以歸建。
        前項歸建人員之機關(單位、團體)得視災害應變需要,依第二
        十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
        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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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顏應就下列事項定期辦理演習,並訂
        定細部作業規定:
    (一)應變中心任務。
    (二)指撣官、協同指捧官及副指輝官規劃。
    (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運作。
    (四)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任務。
    (五)應變中心開設場地。
    (六)訊息發布及工作會報召開機制。
    (七)工作會報及記者會報告事項。
    (八)前進協調所、協調官及任務。
    (九)災害各階段應變注意事項。
    (十)功能分組組成及分工。
    (十一)應變中心縮編及撤除。
    (十二)附件:包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進駐人員分工、應變
            中心開設簽文範本、通報單(開設、撤除通知及聯繫地方)
            範本(簡訊及傳真)、簽到表範本、會議紀錄範本、新聞媒
            體監看處理及新聞監看彙整總表範本、新聞發布作業說明資
            料、重要事項交辦單及民眾報案單範本、專貴人員及專責通
            報人員聯絡名冊。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害應變需要,調整細部規定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