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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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統一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之執勤
    要領,作業程序、通報紀律等,以提昇指揮、調度、管制、聯繫之功
    能,發揮整體救災救護之力量,達到減少人命傷亡及災害損失之目的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 二 章 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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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本任務:
 (一) 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二) 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陳報、通報、轉報。
 (三) 指揮中心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
 (四) 火災搶救、緊急救護及為民服務案件之統計或出勤派遣。
 (五) 異常氣象資料及災害預警資料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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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任務區分
 (一) 消防署指揮中心
      1 有關全國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等事項。
      2 有關全國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陳報及通報。
      3 對所屬下級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考核。
      4 有關全國消防機關資訊或通信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督導。
 (二) 臺灣省消防處指揮中心
      1 有關臺灣省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等項。
      2 有關臺灣省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陳報及通報。
      3 對所屬下級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考核。
      4 對臺灣省各縣市及港務消防機關有關火災暨救護案件之統計及分
        析。
 (三) 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指揮中心
      1 有關直轄市、縣 (市) 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執行。
      2 有關直轄市、縣 (市) 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及搶救報告之陳報。
      3 一一九報案受理與勤務出勤之派遣及管制。
      4 對所屬大、中、分隊勤務之督導。
      5 災害發生時,綜合動、靜態資料,發揮幕僚諮詢功能。
 (四) 消防大隊指揮中心
      1 指揮、調度所屬中、分隊執行災害搶救任務。
      2 規劃、督導所屬中、分隊執行消防勤務或執行重點性勤務。
      3 一一九報案受理與勤務出勤之派遣及管制。
      4 嚴控災情之發展並作狀況判斷,以為現場指揮官戰術因應或下達
        處置之依據。

第 三 章 編組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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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級指揮中心基本編組及職掌如下:
 (一) 總值日官:其主要職掌為
      1 負責當日消防安全全般狀況之掌握、處理及聯繫事項。
      2 督導執勤官、執勤員執行當日之必要作業事項。
      3 負責當日機關之安全維護。
 (二) 執勤官:主要職掌為
      1 受命救災救護之指揮、調度及聯繫。
      2 全般災情狀況之分級陳報。
      3 執勤當日各種紀錄、表報之初審。
      4 重大災害搶救處理報告之撰寫及陳報。
      5 執勤人員勤務之分配。
      6 執行其他交辦事項。
 (三) 執勤員:主要職掌要
      1 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置全般狀況。
      2 受理報案與受理災情報告查詢。
      3 各項狀況之紀錄、報表之填寫及協調、聯繫事項。
      4 各類傳真資料之處理;如登記、陳閱、轉交、轉傳真等。
      5 火災暨救護統計日報表、月報表及季、年報之統計。
      6 其他值勤應執行事項。
 (四) 護理人員:配置護理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勤,主要職掌為:
      1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2 提供緊急傷病諮詢。
      3 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4 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5 線上指導救護人員緊急醫療處理。

第 四 章 執勤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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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級指揮中心應參酌下列「狀況處置區分表」處置各種狀況。

┌──────────────────────────────┐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狀況處置表                      │
├──┬──────┬──────┬──────┬──────┤
│區分│消防署指揮中│消防處指揮中│直轄市、縣 (│消防大隊指揮│
├──┤心          │心          │市) 消防局指│中心        │
│項目│            │            │揮中心      │            │
├──┼──────┼──────┼──────┼──────┤
│狀況│一  接報及查│一  接報及查│一  受理報案│一  受理報案│
│掌握│    證。    │    證。    │    。      │    。      │
│    │二  彙整災情│二  彙整縣市│二  確實掌握│二  嚴密掌控│
│    │    及搶救報│    災情及搶│    火災現場│    災害現場│
│    │    告。    │    救報告。│    或災情狀│    狀況、立│
│    │三  陳報內政│三  陳報消防│    況。    │    即處理。│
│    │    部、行政│    署、省政│三  陳報行政│三  陳報直屬│
│    │    院。    │    府。    │    首長及上│    長官及上│
│    │            │            │    級機關。│    級機關。│
├──┼──────┼──────┼──────┼──────┤
│指揮│一  指揮台灣│一  指揮監督│一  指揮調度│一  狀況發生│
│調度│    省政府消│    台灣省各│    所屬大隊│    ,立即指│
│    │    防處,台│    縣市消防│    、中隊、│    揮調度轄│
│    │    北市、高│    局執行害│    分隊人員│    區中分隊│
│    │    雄市政府│    搶救。  │    出勤救災│    。      │
│    │    消防局搶│二  指導作為│    。      │二  派遣備勤│
│    │    救災害。│    。      │二  派遣業務│    、待命服│
│    │二  指導作為│三  支援消防│    人員參與│    勤人員。│
│    │    。      │    人力。  │    中心作業│三  報請支援│
│    │三  支援消防│            │    或赴現場│    人員。  │
│    │    人力。  │            │    支援。  │四  了解指揮│
│    │            │            │三  視狀況申│    權轉移、│
│    │            │            │    請支援消│    適時報告│
│    │            │            │    防人力。│    。      │
├──┼──────┼──────┼──────┼──────┤
│協調│一  協調氣象│一  協調交通│一  災害發生│一  協調連繫│
│聯繫│    、交通、│    、建設國│    一面處理│    民力運用│
│    │    國防、教│    軍、教育│    ,一面報│    、全力搶│
│    │    育等單位│    等單位。│    告。    │    救災害。│
│    │    。      │二  狀況指導│二  通報協調│二  通報有關│
│    │二  狀況指導│    處理轉報│    聯繫水、│    單位。  │
│    │    處理轉報│    。      │    電、交通│三  續報、結│
│    │    。      │三  上級交辦│    、瓦斯、│    報、與交│
│    │三  上級交辦│    回報。  │    工務等單│    辦回報。│
│    │    回報。  │四  主動查報│    位。    │四  請求支援│
│    │四  主動查報│    。      │三  處理狀況│    。      │
│    │    。      │            │    初報、續│            │
│    │            │            │    報、結報│            │
│    │            │            │    。      │            │
├──┼──────┼──────┼──────┼──────┤
│管制│一  災害發生│一  災害發生│一  救災救護│一  定期會報│
│督導│    後續報、│    後續報、│    勤務之管│    之管制督│
│    │    結報之管│    結報之管│    制及督導│    導。    │
│    │    制。    │    制。    │    。      │二  勤務執行│
│    │二  交辦回報│二  交辦回報│二  災害搶救│    之管制、│
│    │    管制。  │    管制。  │    報告之製│    督導。  │
│    │三  主動催辦│三  主動之催│    作督導。│三  出勤人力│
│    │    督導。  │    辦督導。│三  未了案件│    、裝備之│
│    │            │四  預警提報│    之管制追│    管制。  │
│    │            │    之管制。│    蹤。    │            │
└──┴──────┴──────┴──────┴──────┘
6
六  內部管理
 (一) 對人的管理
      1 服裝儀容整潔,態度親切、熱忱。
      2 值班 (勤) 按時交接,不擅離工作崗位。
      3 執勤時,精神振作,協調事項明確。
      4 嫻熟作業程序,操作器材靈活。
      5 警覺性高,注意本機關之安全維護。
      6 接聽電話應注意視貌。
      7 執勤時,不酗酒、嬉戲,重視執勤紀律。
 (二) 對事的管理
      1 交接事項明確,賡續執行未了事項。
      2 各種災情及處置,均應事事有紀錄。
      3 預備消防力之整備。
      4 交辦事項之管制及回報。
 (三) 對物之管理
      1 值勤室內各項設備、設施,保持整齊清潔。
      2 資料夾、參考簿冊排列有序,隨時取閱方便。
      3 有無線電話、傳真機等通訊器材,保持靈活暢通。
      4 各項圖、表適時標填,隨時顯示最新狀況。
      5 代收郵件、文件、資料等,轉交須簽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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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定期、不定期會議:
 (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指揮中心,應舉行定期、不定期會議。
 (二) 前項定期不定期會議之紀錄,會後應即簽請核定,並分發各單位管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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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交接規定:
 (一) 人員:各級指揮中心輪值人員均應按時交接。
 (二) 時間:交接時間以當日八時三十分為原則。
 (三) 交接事項:
      1 未了事項及待辦案件。
      2 前一日各種案件之發生處理狀況。
      3 特定列入交代之公物及文件。
      4 通信、照明、交通設備之使用狀況。
      5 當日重要勤務活動及機動消防人力調用情形列入交接。
 (四) 交接手續:
      1 交接事項應填寫在每日執勤紀事表摘要敘明。
      2 接任執勤人應瞭解交接之全般狀況,持續處理。
      3 交接紀錄應陳主管或指揮中心主任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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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職務代理及輪值輪休:
 (一) 職務代理:
      1 總值日官變更值日日期,應填寫變更申請表向指揮中心提出申請
        表向指揮中心提出申請,並經機關主任秘書核准。
      2 執勤官、執勤員變更執勤時日,亦應填寫執勤人員變更申請表,
        經指揮中心主任核可,始可變更。
      3 執勤 (值日) 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協調同職級人員調班或代
        理。
 (二) 輪值輪休:各該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勤務分配,就編定員額作合理分
      配,服勤人員每週以服勤四十四小時為度;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
      量延長之。同班執勤人員,由執勤官視實際情形調配。 (前項超勤
      酌予補休或發給超勤加班費) 。

第 五 章 作業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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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各級指揮中心應參酌「作業處理要領區分表」 (如附表一) 處理相關
    作業事項。

附表一
┌──────────────────────────────┐
│各級指揮中心作業處理要領區分表                              │
├────┬─────┬─────┬───────┬─────┤
│區分    │消防署指揮│消防處指揮│直轄市縣市指揮│消防大隊指│
├────┤          │          │              │          │
│災害程度│中      心│中      心│中          心│揮中心    │
├────┼─────┼─────┼───────┼─────┤
│成災    │一  每日彙│一  掌握成│一  受理報案與│一  受理報│
│        │    整全國│    災案件│    派遣並全程│    案與派│
│        │    成災案│    災情發│    掌握災情與│    遣所屬│
│        │    件,扼│    展狀況│    搶救經過。│    分隊進│
│        │    要記錄│    。    │二  災害發生後│    行搶救│
│        │    於執勤│二  每日彙│    儘速填報災│    。    │
│        │    紀事表│    整全省│    害 (難) 事│二  受命執│
│        │    。    │    各縣市│    件紀錄 (通│    行指揮│
│        │二  接獲之│    成災案│    報) 單。同│    搶救應│
│        │    災害( │    件。  │    時傳真署、│    廣蒐動│
│        │    難) 事│三  成災個│     (處) 。  │    、靜態│
│        │    件記錄│    案分別│              │    資料及│
│        │    單存卷│    扼要記│              │    現場狀│
│        │    。    │    錄於執│              │    況分析│
│        │三  核對火│    勤紀事│              │    提供指│
│        │    災暨救│    簿。  │              │    揮官戰│
│        │    護統計│          │              │    術因應│
│        │    日報表│          │              │    。    │
│        │    成災件│          │              │          │
│        │    數。  │          │              │          │
├────┼─────┼─────┼───────┼─────┤
│重大災害│一  查明初│一  掌握初│一  立即報告局│一  根據上│
│        │    步狀況│    步狀況│    長副局長主│    級之指│
│        │    後立即│    並即報│    任秘書並通│    揮調度│
│        │    報告署│    告處長│    知業務單位│    進行部│
│        │    長、副│    、副處│    人員出勤或│    署搶救│
│        │    署長、│    長、主│    參與作業。│    。    │
│        │    主任秘│    任秘書│二  掌握災害現│二  指揮管│
│        │    書及搶│    及搶救│    場狀況綜合│    制所屬│
│        │    救組長│    科長。│    資訊並提出│    中、分│
│        │    。    │二  撰寫重│    狀況判斷,│    隊全力│
│        │二  填寫重│    大災害│    供指揮官處│    搶救。│
│        │    大災害│    處理報│    置。      │三  隨時向│
│        │    處理報│    告單分│三  撰寫重大災│    上級指│
│        │    告單分│    陳 (傳│    害處理報告│    揮中心│
│        │    陳 (傳│    真) 省│    單分陳市 (│    報告狀│
│        │    真) 內│    政府長│    縣) 政府及│    況發展│
│        │    政部、│    官及消│    消防署 (消│    。    │
│        │    本署長│    防署。│    防處) 。  │          │
│        │    官。  │三  注意災│              │          │
│        │三  資續追│    情有無│              │          │
│        │    蹤查詢│    擴大並│              │          │
│        │    最新災│    掌握續│              │          │
│        │    情並適│    報結報│              │          │
│        │    時續報│    。    │              │          │
│        │    、結報│          │              │          │
│        │    。    │          │              │          │
├────┼─────┼─────┼───────┼─────┤
│特殊重大│一  初步查│一  掌握初│一  立即報告局│一  根據上│
│災害    │    證後立│    報後立│    長並製作重│    級之指│
│        │    即報告│    即報告│    大災害初報│    揮調度│
│        │    署長並│    處長並│    單傳真市 (│    進行部│
│        │    製作重│    製作重│    縣) 政府、│    署搶救│
│        │    大災害│    大災害│    消防署 (消│    。    │
│        │    初報單│    初報單│    防處) 。  │二  指揮管│
│        │    傳真內│    傳真省│二  嚴密幕僚作│    制所屬│
│        │    政部、│    政府、│    業、發揮指│    中、分│
│        │    行政院│    消防署│    揮、調度、│    隊全力│
│        │    長官。│    。    │    協調功能全│    搶救。│
│        │二  災情持│二  視狀況│    力搶救災害│三  隨時向│
│        │    續擴大│    發展採│    。        │    上級指│
│        │    ,經指│    取必要│三  視狀況發展│    揮中心│
│        │    示成立│    指導作│    ,協請業務│    報告狀│
│        │    中央災│    為或發│    單位簽報成│    況發展│
│        │    害處理│    動指揮│    立「災害處│    。    │
│        │    中心時│    、調度│    理中心」,│四  任務完│
│        │    ,全力│    權。  │    依規定配合│    成後召│
│        │    配合執│三  災害持│    展開作業。│    開檢討│
│        │    行。  │    續擴大│              │    會。  │
│        │三  協同業│    時簽請│              │五  協助重│
│        │    務單位│    首長核│              │    大災害│
│        │    人員共│    定成立│              │    搶救處│
│        │    同製作│    台灣省│              │    理報告│
│        │    搶救處│    災害處│              │    之製作│
│        │    理報告│    理中心│              │    。    │
│        │    書分陳│    全力配│              │          │
│        │    部、院│    合執行│              │          │
│        │    長官。│    。    │              │          │
└────┴─────┴─────┴───────┴─────┘
11
十一  報告及通報
   (一) 遇有災害發生,應立即陳報、通報,並嚴守不遲報、不漏報、不
        匿報及不誤報之紀律。
   (二) 報告內容應簡明扼要,惟需具備何時、何地、何物、何人、何事
        、如何、為何等七要素,以求具體完整。
   (三) 接獲報告後應作處置 (理) ,且須主動查詢疑義或不明部份,不
        可坐等報告。
   (四) 報告時應考量狀況大小、災害程序、災害性質,作適當之層級報
        告,但遇重大災害時,則應即時向有關上級機關或首長作同步報
        告。
   (五) 持續掌握災害現場及災情,並貫徹初報、續報、結報之作業程序
        。
   (六) 指揮中心執勤人員處置狀況、查詢轉報、指揮調度得宜,對災害
        搶救、人命救援,著有績效者,得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之規定,簽請予以敘獎。
   (七) 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對重大災害之陳報、通報及紀錄,有不實或延
        誤之情事者,得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視情節
        之輕重,簽請予以處分。
12
十二  各級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熟記火災成災、重大災害及特殊重大災
      害之標準,俾分別作適當處理,其標準如下:
   (一) 火災成災標準:
        1 造成人命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
        2 燒燬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或燒燬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
          。
        3 燒燬供人使用之物 (合舟、船、航空器或農作物、動物) 價值
          在一百萬元以上。
        4 燒燬林木面積達五公頃以上 (雜草除外) 。
        5 重大火災財物損失,一時無法估算,但依現場判斷,顯然災情
          慘重者。
   (二) 重大災害標準如下:
        1 死亡兩人以上、四人以下,死傷合計十五人以上、二十九人以
          下,房屋燒燬十戶 (間) 以上、二十九戶 (間) 以下或財物損
          失達五百萬元以上之火災。
        2 死亡或失蹤三人以上、五人以下或死傷合計十五人以上、二十
          九人以下之其他災害。
        3 重要場所 (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重要公共
          設施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
        4 火勢燃燒達二小時以上,損失、傷亡一時難以估計,惟可預期
          災害損失甚大者。
        5 具有影響社會治安重大之火災或其他災害。
        6 有消防人員或義消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案件。
   (三) 特殊重大災害標準如下:
        1 死亡五人以上、死傷合計三十人以上或房屋燒燬三十戶 (間)
          以上之火災。
        2 死亡或失蹤六人以上或死傷合計三十人以上之其他災害。
        3 重要場所 (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 、重要公共
          設施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造成重要官員受傷或不幸死亡者。
        4 其他特別重大災害經消防機關正、副主管認有提列為特殊重大
          災害者。
13
十三  各級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了解各種災害防救之中央主管機關,並明
      瞭地方機關各單位權責劃分關係、各種災害之救災體系,以增進協
      調、聯繫功能。
14
十四  各項傳真、通報資料之處理
   (一) 接獲預警資料之通報,應按其狀況屬性,迅速報告長官及通報相
        關業務單位預作佈署,不可延誤處理。
   (二) 接獲地震資料之通報,震度在三級以上時,須通報搶救等有關單
        位並作災情回報。
   (三) 接獲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氣象傳真資料,或其他媒體資訊,應立
        即影印或作成紀錄,分陳長官並通報業務單位。
   (四) 接收及發出之通報,均應註明時間以作為時效考核依據。
15
十五  各種重大災害處理步驟
   (一) 發生重大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未成立各級「災害防救中心」
        或「災害處理中心」前,各級指揮中心應確實掌握狀況,隨時提
        供最新資訊,通報業務單位,以作為簽報成立之依據。
   (二) 發生重大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成立各級「災害防救中心」或
        「災害處理中心」後,執勤人員應全力配合執行之。
   (三) 各級指揮中心應製作重大火災、颱風、震災及其他特殊重大災害
        處理作業流程表,以作為執勤人員處置之依據。
   (四) 救援支援申請
        1 警用直升機支援申請:依「內政部警政署警用直升機任務申請
          派遣作業程序」辦理。
        2 國軍支援申請:
        (1) 依「國軍搜救協調中心作業手冊」申請程序辦理。
        (2) 核生化災害應聯絡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室。
        3 持續追蹤支援任務,並將全程狀況記載於執勤紀事表。
16
十六  政風、檢舉案件之處理:
   (一) 接獲有關消防人員違反風紀或違法之電話檢舉案件,應填寫於「
        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紀錄簿」,並以密件陳核後,移送政風室處理
        。
   (二) 申訴案件:接獲人民電話申訴案,應填寫於公務電話記錄簿,並
        依程序陳核後,移業務單位辦理。
   (三) 違反公共安全檢舉案:接獲有關違反公共安全電話檢舉案,應詳
        細詢問檢舉人姓名、被檢舉對象詳細地址、檢舉詳細內容等,填
        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紀錄簿」並依程序陳核後,移送業務單
        位辦理。

第 六 章 通信

17
十七  直轄市、縣 (市) 指揮中心應參考「直轄市、縣 (市) 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有、無線電配置圖」 (如附表二) 製作通訊網路圖。

附表二
┌──────────────────────────────┐
│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有無線電配置圖        │
└──────────────────────────────┘
    ┌──┐    ┌──┐┌──┐┌──┐          ┌──┐
    │大、│    │受理││電腦││電腦│          │救災│
    │中、│    │一一││自動││自動│          │救護│
    │分、│    │九報││顯示││顯示│          │指揮│
    │小隊│    │案電││看板││看板│          │中心│
    │副中│    │話  ││    ││    │          │署、│
    │心受│    │    ││    ││    │          │處  │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集│          │自  │A│        │有│      │基│
│信│縮│          │備  │C│        │無│      │地│
│局│線│          │交  │D│        │線│      │台│
│一│路│          │換  │話│        │電│      │︵│
│一│  │          │總  │務│        │配│      │派│
│九│  │←───→│機  │分│←‧‧→│接│←‧→│遣│
│報│  │          │    │配│        │系│      │台│
│案│  │          │    │及│        │統│      │︶│
│電│  │          │    │統│        │  │      │無│
│話│  │          │    │計│        │  │      │線│
│  │  │          │    │系│        │  │      │電│
│  │  │          │    │統│        │  │      │設│
│  │  │          │    │  │        │  │      │備│
└─┴─┘          └──┴┬┘        └─┘      └┬┘
  ┌──┬───┬───┬─┴┬──┬──┐          │
┌┴┐┌┴─┐┌┴─┐┌┴┐┌┴┐┌┴┐┌┴┐        │
│內││指令││傳真││存││電││義││其│        │
│線││電話││電話││證││腦││消││他│        │
│分││系統││系統││錄││派││分││相│        │
│機││ (含││ (含││音││遣││、││關│        │
│電││各外││各外││系││系││小││單│        │
│話││勤大││勤大││統││統││隊││位│        │
│系││、中││、中││  ││  ││內││連│        │
│統││、分││、分││  ││  ││線││線│        │
│  ││、小││、小││  ││  ││分││分│        │
│  ││隊) ││隊) ││  ││  ││機││機│        │
└─┘└──┘└──┘└─┘└─┘└─┘└─┘        │
                        ┌──────────────┘
  ┌──┬──┬──┬─┴┬──┬──┬──┐
┌┴┐┌┴┐┌┴┐┌┴┐┌┴┐┌┴┐┌┴┐┌┴┐
│外││外││外││義││衛││衛││衛││其│
│勤││勤││勤││消││生││生││生││他│
│大││大││大││語││局││單││單││相│
│、││、││、││音││及││位││位││關│
│中││中││中││呼││責││車││手││單│
│、││、││、││叫││任││裝││提││位│
│分││分││分││系││醫││台││台││各│
│、││、││、││統││療││無││無││型│
│小││小││小││或││院││線││線││無│
│隊││隊││隊││各││所││電││電││線│
│固││車││手││型││固││  ││  ││電│
│定││裝││提││無││定││  ││  ││  │
│分││台││台││線││分││  ││  ││  │
│無││無││無││電││台││  ││  ││  │
│線││線││線││  ││無││  ││  ││  │
│電││電││電││  ││線││  ││  ││  │
│  ││  ││  ││  ││電││  ││  ││  │
└─┘└─┘└─┘└─┘└─┘└─┘└─┘└─┘

第 七 章 行政支援

18
十八  業務單位對有關法令規定、聯絡簿冊,應影送彙存指揮中心,並隨
      時保持更新。
19
十九  調度支援備用之消防人力、救護人力、車輛、裝備冊,應送指揮中
      心應用。

第 八 章 附則

20
二十  各級指揮中心應參酌「各級指揮中心設施一覽表」 (如附表三) 設
      置各項設施。

附表三
┌──────┬───────┬───────────────┐
│通        信│圖          表│資                          料│
├──────┼───────┼───────────────┤
│一  有線電話│一  重大災害最│一  每日執勤紀事表            │
│二  無線電話│    新狀況圖  │二  火災暨救護統計日報表      │
│三  存證錄音│二  重大災害最│三  值日交接簿                │
│    機      │    新狀況處置│四  災害 (難) 事件紀錄 (通報單│
│四  傳真機  │    表        │    )                         │
│五  電腦網路│三  火災分析統│五  救護紀錄表                │
│    終端機  │    計表      │六  重大災害初報單續報單結報單│
│六  一一九報│四  每日執勤人│七  災害搶救處理報告書        │
│    案台    │    員姓名牌  │八  公務電話 (傳真) 紀錄簿    │
│            │五  執勤人員當│九  執勤人員變更申請表        │
│            │    月輪值表  │一○  重大火災作業要領流程表  │
│            │              │一一  颱風作業要領流程表      │
│            │              │一二  震災作業要領流程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