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伍、作業要領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處理要領區分表
    (如附表二)處理相關作業事項。
二、報告及通報:
(一)遇有災害發生,應立即陳報、通報,並嚴守不遲報、不漏報、不匿
      報及不誤報之紀律。
(二)報告內容應具備何時、何地、何物、何人、何事等五要素簡明扼要
      ,以求具體完整。
(三)接獲報告後應即作處置(理),且須主動查詢疑義或不明部分,不
      可等候報告。
(四)報告時應考量狀況大小、災害程度、災害性質。遇重大災害時,應
      即時向上級機關或首長同步報告,並視災情狀況通報稅捐、社政或
      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
(五)持續掌握災害現場及災情,並貫徹初報、續報、結報之作業程序。
(六)執勤人員處置狀況、查詢轉報、指揮調度得宜,對災害搶救、人命
      救援,著有績效者,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
      定予以敘獎。
(七)執勤人員對重大災害之陳報、通報及紀錄,有不實或延誤之情事者
      ,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處分。
三、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故狀況,迅即採取應變措施,符合下列情形
    者,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即時將災害事故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一)火災、爆炸:
      1.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失蹤之火災、爆炸。
      2.受傷送醫人數達三人以上之火災、爆炸。
      3.燒燬或炸燬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或燃燒達
        一小時以上仍未控制火勢者。
      4.山林火災燒燬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燃燒達二小時以上仍未控制者
        。
      5.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最大載客達十人以上之載客交通工具發生火
        災、爆炸。
      6.高壓氣體設施、槽車等發生火災、爆炸起火或危害物質洩漏致災
        。
      7.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古蹟、歷史建
        築)、重要公共設施(港口、航空站、車站)發生火災、爆炸。
(二)地震: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受傷、受困或其他重大
      災害(道路隆起、橋梁中斷、水庫潰壩、核子事故)。
(三)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受傷者。
(四)降雨災情: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受傷、受困者或道
      路無法通行。
(五)溺水:各水域發生溺水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或個案二
      人以上救援案。
(六)海難:消防機關獲報於臺灣海域之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
      撞、洩漏、火災、爆炸,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或受傷
      者。
(七)職業災害:死亡(含無生命徵象)二人以上或死傷及失蹤合計三人
      以上。
(八)陸上交通事故:死亡(含無生命徵象)三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
      上或受傷十五人以上。
(九)山域事故。
(十)空難。
(十一)核子事故。
(十二)化學災害:危害性化學品洩漏、火災、爆炸之災害或造成人員死
        亡、無生命徵象、失蹤或受傷送醫人數達三人以上。
(十三)區域性停電造成人員傷亡、受困救援案件。
(十四)消防機關公務車輛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受傷者
        。
(十五)消防、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員執行勤
        務造成死亡、受傷送醫或住院者。
(十六)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經該轄消防機關首長或
        內政部消防署執勤官以上人員認有必要提報者,或經媒體大肆報
        導,應於獲知後五分鐘內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四、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了解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並明瞭
    地方機關各單位權責劃分關係、各種災害之救災體系,以增進協調、
    聯繫功能。
五、各項傳真、通報資料之處理:
(一)接獲預警資料之通報,應按其狀況屬性,迅速報告長官及通報相關
      業務單位預作佈署,不可延誤處理。
(二)接獲地震資料之通報,經查詢災情若造成人員受困、傷亡及重大災
      害,須通報搶救等有關單位並作災情回報。
(三)接獲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氣象傳真資料,或其他媒體資訊,應立即
      影印或作成紀錄,分陳長官並通報業務單位。
(四)接收及發出之通報,均應註明時間以作為時效考核依據。
六、各種重大災害處理步驟:
(一)發生重大人命傷亡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未成立各級災害應變中
      心前,指揮中心應確實掌握狀況,隨時提供最新資訊,通報業務單
      位,以作為簽報成立之依據。
(二)發生重大人命傷亡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成立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後,執勤人員應全力配合執行之。
(三)指揮中心應依據重大人命傷亡火災、風災、震災、爆炸災害及其他
      特殊重大災害處理作業流程,作為執勤人員之標準作業模式。
(四)救援支援申請:
      1.航空器支援申請:
        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
        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辦理。
      2.國軍支援申請:
     (1)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辦理。
     (2)持續追蹤支援任務,並將全程狀況記載於執勤紀事表。
七、檢舉、申訴案件之處理:
(一)接獲有關消防人員疑似違反風紀或貪瀆違法之電話檢舉案件,應填
      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紀錄簿,並移送業務單位或政風室處理。
(二)接獲人民電話申訴案,應填寫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依程序陳核後
      ,移業務單位辦理。
(三)接獲有關違反公共安全電話檢舉案,應詳細詢問檢舉人姓名、被檢
      舉對象詳細地址、檢舉詳細內容等填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紀錄簿
      ,並依程序陳核後,移送業務單位辦理。
捌、附則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隊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設施資料彙整表(如附表四)設置各項設施。
二、各級消防機關得依地區環境之特性,補充加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