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肆、執勤要領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狀況處置表(如附表
    一)處置各種狀況。
二、交接規定:
(一)人員:指揮中心輪值人員均應按時交接。
(二)時間:交接時間由各級消防機關定之。
(三)交接事項:
      1.未結及待辦案件。
      2.前一日各種案件之發生處理狀況。
      3.應勤裝備及重要文件。
      4.通信、照明、交通設備之使用狀況。
      5.當日重要勤務活動及機動消防救災人力調用情形。
(四)交接手續:
      1.交接事項應填寫在每日執勤紀事表摘要敘明。
      2.接任執勤人員應暸解交接之全般狀況,持續處理。
      3.交接紀錄應陳首長或指揮中心主任核閱。
三、職務代理及輪值輪休:
(一)職務代理:
      1.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變更執勤日期,應填寫變
        更申請表,總值日官由主任秘書(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執勤官
        、執勤員及救護人員由指揮中心主任核准。
      2.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因差假應協商相當職務人
        員代勤,其代勤人員比照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
        規定辦理。
(二)輪值輪休:
      執勤人員每月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時數上限規範,依各級消防機關
      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