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為辦理防焰性能認證之受理申請及審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2
二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者,應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四點規
定,檢附申請書及各式相關文件一式三份,並繳納審查費,向內政部
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提出。其申請變更時亦同。
前項審查費之費額依「防焰性能證審查費費額表」規定繳納。
3
三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其可以補正者,本署應定
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不得補正者,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前項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申請人逾期不補正者,本署得將原件
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四 本署應定期日,對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製造、加工處理及進口業者所
屬公司或工廠進行實地調查,並檢附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份,
函知當地消防機關派員配合調查,以查證其所填載事項與公司及工廠
內之設備、品管與防焰能力是否相符。
前項申請人之公司及工廠如分別設於不同之省 (市) 、縣 (市) 者,
以至工廠所在地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公司調查。
當地消防機關於進行第一項之會同調查後,應於七日內填具調查意見
表 (格式如附表) ,備文函復本署。
5
五 實施實地調查時,應以下列事項為調查重點:
(一) 防焰性能加工處理設備及器具之現況。
(二) 供品質管理之機器。
(三) 品質管理方法及品質管理組織。
6
六 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人為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施工
、安裝業者時,本署得檢附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分,函知當地
消防機關派員調查其申請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各級消防機關應於收文後兩週內完成調查,並填具調查意見表,備文
函復本署。
7
七 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符合「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者,由本
署報請內政部核發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
經審查不合規定時,由本署檢附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得於文到之日
起二個月內,改善不合格部分後,提出複查。
前項複查以一次為限。
8
八 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之業者,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
十點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其異動內容為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施實
地調查。
(一) 申請人地址變更者。
(二) 負責人變更者。
(三) 公司商號名稱變更者。
(四) 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者。但人員增加者,不在此限。
前項變更事項,由本署通知當地消防機關。
9
九 為簡化各類業者之名稱,各業別分別以英文字母代表如下:
(一) 製造業者簡稱A類。
(二) 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簡稱B類。
(三) 防焰合板之製造或其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簡稱C類。
(四) 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業簡稱D類。
(五) 從事防焰布料或其材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或防焰地毯材料進
行地坪舖設等之裁剪、縫製、施工業簡稱E類。
10
十 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之業者,其認證登錄編號,得按業別、地區
別及阿拉伯數字序號組合而成。
前項地區別代碼如下表:
┌───┬──┬───┬──┬───┬──┬───┬──┐
│縣市別│代碼│縣市別│代碼│縣市別│代碼│縣市別│代碼│
├───┼──┼───┼──┼───┼──┼───┼──┤
│台北市│ 01 │新竹縣│ 07 │雲林縣│ 13 │屏東縣│ 19 │
├───┼──┼───┼──┼───┼──┼───┼──┤
│高雄市│ 02 │苗栗縣│ 08 │嘉義市│ 14 │宜蘭縣│ 20 │
├───┼──┼───┼──┼───┼──┼───┼──┤
│基隆市│ 03 │台中市│ 09 │嘉義縣│ 15 │花蓮縣│ 21 │
├───┼──┼───┼──┼───┼──┼───┼──┤
│台北縣│ 04 │台中縣│ 10 │台南市│ 16 │台東縣│ 22 │
├───┼──┼───┼──┼───┼──┼───┼──┤
│桃園縣│ 05 │南投縣│ 11 │台南縣│ 17 │澎湖縣│ 23 │
├───┼──┼───┼──┼───┼──┼───┼──┤
│新竹市│ 06 │彰化縣│ 12 │高雄縣│ 18 │金門縣│ 24 │
│ │ │ │ │ │ │連縣江│ │
└───┴──┴───┴──┴───┴──┴───┴──┘
11
十一 防焰性能認證合格登錄編號如下表:
┌─────────┬──┬──────┬─────────┐
│認證合格號碼 │業別│地區 (代碼) │序號 (阿拉伯數字) │
├─────────┼──┼──────┼─────────┤
│A-○○-○○○○│A │○○ │○○○○ │
├─────────┼──┼──────┼─────────┤
│B-○○-○○○○│B │○○ │○○○○ │
├─────────┼──┼──────┼─────────┤
│C-○○-○○○○│C │○○ │○○○○ │
├─────────┼──┼──────┼─────────┤
│D-○○-○○○○│D │○○ │○○○○ │
├─────────┼──┼──────┼─────────┤
│E-○○-○○○○│E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