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四、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並注意下列程
    序之合法、完整:
    限期改善案件應依裁處基準表所列期限,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改善期限
    ,如一時無法判定,得以書面 (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通知該場所管理
    權人於七日內陳報改善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七) ,消防機關應依改善
    計畫書內容,實際審核該場所改善期限,並以書面 (格式如附件一)
    通知。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立即舉發 (格
    式如附件二) 。裁處時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
    依表一至表八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之場所,經依
    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
    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處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逾期不改善,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或其他能源。且應於處分書及公告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以怠金
    或斷水、斷電等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