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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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作業要點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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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液化石油氣鋼瓶驗瓶機構 (場)  (以下簡稱驗瓶場) 應向內政部消防
    署 (以下簡稱本署) 申請評鑑認可後,始得執行鋼瓶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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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驗瓶場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實施鋼瓶定期檢驗:
 (一) 外觀檢查 (包括鋼裙部分) 設施。
 (二) 膨脹試驗設施。
 (三) 殘氣處理設施。
 (四) 重量檢查設施。
 (五) 塗裝設施。
 (六) 廢氣及污水處理設施。
 (七) 鋼瓶閥再檢驗設施。
 (八) 其他相關檢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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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驗瓶場之驗瓶設施均應由專職人員擔任驗瓶作業,並由驗瓶場施予每
    半年四小時以上定期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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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驗瓶場申請評鑑認可,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並檢附下列
    資料:
 (一) 公司或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公司執照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 符合廢氣排放標準之檢測資料或證明文件。
 (四) 驗瓶場地理位置圖。
 (五) 驗瓶場內部設施位置圖。
 (六) 驗瓶作業流程圖。
 (七) 驗瓶設施及檢驗儀器項目數量表。 (如附件二)
 (八) 鋼瓶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 (包括步驟與方法、使用工具設備、注
      意事項、環境條件及參考基準) :
      1 收瓶及堆置。
      2 第一次外觀檢查準備工作。
      3 第一次外觀檢查。
      4 殘留氣體回收。
      5 卸鋼瓶閥。
      6 鋼瓶閥再檢驗。
      7 耐壓膨脹試驗。
      8 第二次外觀檢查準備工作。
      9 第二次外觀檢查及內部檢查。
     10 重量檢查。
     11 打刻鋼印。
     12 油漆。
     13 裝鋼瓶閥。
     14 鋼瓶標示。
     15 不合格鋼瓶 (閥) 之處置。
     16 定期檢驗結果紀錄。
     17 領瓶及堆置。
 (九) 人事組織及品質管理文件。
 (十) 鋼瓶檢驗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十一) 鋼瓶檢驗員學經歷及專長清冊、訓練證明文件 (格式如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一
┌──────────────────────────────┐
│液化石油氣鋼瓶驗瓶機構 (場) 申請驗瓶資格評鑑認可申請書      │
├─────┬────────────────────────┤
│驗瓶場名稱│                                                │
├─────┼─────────┬──┬───────────┤
│地址      │                  │電話│                      │
├─────┼───┬────┬┴──┴─┬─────┬───┤
│負責人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
├─────┼───┴────┴┬──┬─┴─────┴───┤
│地址      │                  │電話│                      │
├─────┼───┬───┬─┴──┴──┬───┬────┤
│檢驗能量  │      │正常驗│              │最大驗│        │
│ (支/月) │      │瓶  量│              │瓶  量│        │
├─────┼───┴───┴───────┴───┴────┤
│備      考│本申請書應檢附下列附件:                        │
│          │□一  公司或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 (影印本)       │
│          │□二  公司執照及負責人身分證 (影印本)           │
│          │□三  符合廢氣排放標準之標準之檢測資料或證明文件│
│          │      。                                        │
│          │□四  驗瓶場地理位置圖。                        │
│          │□五  驗瓶場內部設施位置圖。                    │
│          │□六  驗瓶場標準作業流程圖。                    │
│          │□七  驗瓶設施及檢驗儀器項目數量表。            │
│          │□八  鋼瓶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                │
│          │□九  人事組織與品質管制文件。                  │
│          │□一○  鋼瓶檢驗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
│          │□一一  鋼瓶檢驗員學經歷及專長。                │
└─────┴────────────────────────┘
      此致                    公司核章:
內政部消防署
                              負責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液化石油氣鋼瓶驗瓶機構 (場) 驗瓶設施及檢驗儀器項目數量表
┌─┬────────┬─┬─────┬─────────┬─┐
│編│設施 (儀器) 名稱│數│用途及功能│能量評估 (件/時) │備│
│號│                │量│          │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
┌──────────────────────────────┐
│液化石油氣鋼瓶驗瓶機構 (場) 鋼瓶檢驗員學經歷及專長清冊      │
├──┬──┬───┬───┬────┬──────┬────┤
│職稱│姓名│出生年│學經歷│鋼瓶檢驗│訓練證件編號│備    考│
│    │    │月  日│      │專長項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訓練證件詳如附件四                                    │
└──┴───────────────────────────┘

附件四
正面
┌────────────────────┬─────────┐
│      驗瓶場驗瓶檢驗員合格證明          │                  │
│編號                                    │                  │
├─────┬─────┬──┬─────┤                  │
│姓名      │          │性別│          │     (相片)       │
├─────┼─────┴──┴─────┤                  │
│身分證字號│                            │                  │
├─────┼──────────────┼─────────┤
│出生年月日│                            │                  │
├─────┼──────────────┤                  │
│發證日期  │                            │   (發證單位戳章) │
├─────┼──────────────┤                  │
│發證單位  │                            │                  │
└─────┴──────────────┴─────────┘
背面
┌──────────────────────────────┐
│      定    期    教    育    訓    練    紀    錄    欄    │
├────────────────┬─────────────┤
│1    (訓練合格戳記)             │4                         │
├────────────────┼─────────────┤
│2                               │5                         │
├────────────────┼─────────────┤
│3                               │6                         │
├────────────────┴─────────────┤
│備註:                                                      │
│1 辦理訓練單位應於每次訓練合格後,加蓋訓練合格戳記並加註日期│
│  。                                                        │
│2 驗瓶場應依「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 (場) 評鑑認可及督導考核│
│  要點」第四點規定,對於鋼瓶檢驗員每半年施予四小時以上定期訓│
│  練。                                                      │
│3 本證明應由原驗瓶場依規定填具,並辦理換、補發。            │
└──────────────────────────────┘
本證明之尺寸規格:長: 9  公分;寬: 6  公分
6
六  本署受理申請,先行書面審核通過後,邀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專業
    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 (構) 組成評鑑小
    組實地評鑑 (評鑑表格式如附件五) 。

附件五

  液化石油氣鋼瓶驗瓶機構 (場) 評鑑審核表
┌─┬────┬────────────┬────┬──┬──┐
│編│評鑑項目│評鑑內容                │辦理機關│評鑑│備考│
│號│        │                        │        │結果│    │
├─┼────┼────────────┼────┼──┼──┤
│  │地理位置│ (一) 是否繪製驗瓶場地理│內政部消│    │    │
│一│圖      │      位置圖            │防署    │    │    │
│  │        │ (二) 驗瓶場四周建築物安│        │    │    │
│  │        │      全狀況            │        │    │    │
│  │        │ (三) 驗瓶場交通位置狀況│        │    │    │
├─┼────┼────────────┼────┼──┼──┤
│  │內部設施│ (一) 是否繪製驗瓶場內部│內政部消│    │    │
│二│位置    │      設施位置圖        │防署    │    │    │
│  │        │ (二) 是否依檢驗流程配置│        │    │    │
│  │        │      驗瓶設施          │        │    │    │
│  │        │ (三) 各項驗瓶設施設置位│        │    │    │
│  │        │      置是否得宜        │        │    │    │
├─┼────┼────────────┼────┼──┼──┤
│  │驗瓶作業│ (一) 是否依鋼瓶定期檢驗│經濟部標│    │    │
│三│流程    │      標準繪製驗瓶作業流│準檢驗局│    │    │
│  │        │      程圖。            │        │    │    │
│  │        │                        │專業機構│    │    │
│  │        │ (二) 驗瓶作業流程是否流│        │    │    │
│  │        │      暢                │        │    │    │
│  │        │ (三) 驗瓶每一作業程序是│        │    │    │
│  │        │      否確實            │        │    │    │
├─┼────┼────────────┼────┼──┼──┤
│  │驗瓶設施│ (一) 驗瓶設施裝備是否齊│經濟部標│    │    │
│四│評核    │      全                │準檢驗局│    │    │
│  │        │ (二) 驗瓶設施裝備性能測│專業機構│    │    │
│  │        │      試是否正常        │        │    │    │
│  │        │ (三) 驗瓶設施裝備技術資│        │    │    │
│  │        │      料之管理          │        │    │    │
├─┼────┼────────────┼────┼──┼──┤
│  │作業程序│ (一) 驗瓶作業是否依檢驗│經濟部標│    │    │
│五│執行    │      手冊規定執行      │準檢驗局│    │    │
│  │        │ (二) 驗瓶作業執行之督導│專業機構│    │    │
│  │        │      考核是否確實      │        │    │    │
│  │        │ (三) 驗瓶結果之填寫是否│        │    │    │
│  │        │      確實              │        │    │    │
├─┼────┼────────────┼────┼──┼──┤
│  │檢驗人員│ (一) 驗瓶場之組織架構  │內政部消│    │    │
│六│質能    │                        │防署    │    │    │
│  │        │ (二) 驗瓶場人員之管理分│        │    │    │
│  │        │      工是否明確        │        │    │    │
│  │        │ (三) 鋼瓶檢驗員之選任  │        │    │    │
│  │        │ (四) 鋼瓶檢驗員之專業能│        │    │    │
│  │        │      力是否足夠        │        │    │    │
│  │        │ (五) 驗瓶人力是否足夠  │        │    │    │
├─┼────┼────────────┼────┼──┼──┤
│  │檢驗品質│ (一) 品質管理人員之選任│內政部消│    │    │
│七│管理    │                        │防署    │    │    │
│  │        │ (二) 鋼瓶檢驗員之評核  │        │    │    │
│  │        │ (三) 鋼瓶檢驗員之管理  │        │    │    │
│  │        │ (四) 檢驗品質手冊整訂定│        │    │    │
│  │        │      與審查            │        │    │    │
│  │        │ (五) 品質文件之管制    │        │    │    │
│  │        │ (六) 檢驗不合格鋼瓶 (閥│        │    │    │
│  │        │      ) 之處理          │        │    │    │
│  │        │ (七) 檢驗紀錄之保存與管│        │    │    │
│  │        │      理                │        │    │    │
├─┼────┼────────────┼────┼──┼──┤
│  │人員教育│ (一) 是否依規定訂定訓練│內政部消│    │    │
│八│訓練    │      計畫              │防署    │    │    │
│  │        │ (二) 鋼瓶檢驗員訓練是否│        │    │    │
│  │        │      落實              │        │    │    │
│  │        │ (三) 訓練合格證之核發管│        │    │    │
│  │        │      理                │        │    │    │
│  │        │ (四) 是否印製鋼瓶檢驗技│        │    │    │
│  │        │      術程序及教材      │        │    │    │
├─┼────┼────────────┼────┼──┼──┤
│  │廢氣及污│ (一) 是否設置廢氣及污水│直轄市、│    │    │
│九│水處理  │      處理設施          │縣市    │    │    │
│  │        │ (二) 廢氣及污水經處理後│環境保護│    │    │
│  │        │      是否符合環保相關法│主管機關│    │    │
│  │        │      令之規定          │        │    │    │
└─┴────┴────────────┴────┴──┴──┘
          評核日期:
          評核人員簽章:
7
七  評鑑小組應將評鑑合格之驗瓶場,陳報本署授予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
    檢驗資格,並核定每月正常工時之驗瓶量及最大驗瓶量。評鑑結果不
    合格者,申請人得就缺失情形填具具體改善表 (格式如附件六) ,經
    評鑑小組書面審核通過後,擇期辦理複評乙次,複評結果不合格者,
    於本署複評核定日起二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評鑑認可。

附件六
┌──────────────────────────────┐
│液化石油氣鋼瓶驗瓶機構 (場) 評核缺失具體改善表              │
├─────┬───────┬──┬─────────────┤
│          │              │地址│                          │
│場所名稱  │              ├──┼─────────────┤
│          │              │電話│                          │
├─────┼───────┼──┼─────────────┤
│          │              │地址│                          │
│負責人姓名│              ├──┼─────────────┤
│          │              │電話│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實地評核日期│  年  月  日      │
├─┬───┴───────┴──────┴─────────┤
│評│                                                        │
│核│                                                        │
│缺│                                                        │
│失│                                                        │
├─┼────────────────────────────┤
│具│                                                        │
│體│                                                        │
│改│                                                        │
│善│                                                        │
│措│                                                        │
│施│                                                        │
├─┼────────────────────────────┤
│備│                                                        │
│考│                                                        │
└─┴────────────────────────────┘
                            負責人核章:
8
八  取得執行鋼瓶定期檢驗資格之驗瓶場,應依核定之每月正常工時之驗
    瓶量或最大驗瓶量向本署或經指定之專業機構預購檢驗卡,並得預購
    備份使用,但其預購使用之備份量以一個月為限。
9
九  前項鋼瓶檢驗卡每張價錢依工本費計算,由本署定之。
10
十  檢驗卡除應有本署機關別、編號、條碼外,並包含下列項目: (如附
    件七)
 (一) 鋼瓶規格。
 (二) 鋼瓶實重 (含閥) 。
 (三) 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四) 定期檢驗日期。
 (五) 下次檢驗期限。
 (六) 驗瓶場代號。
 (七) 鋼瓶號碼。

附件七
┌──────────────────────────────┐
│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卡                                        │
│                    ┌────┐                            │
│                    │        │                            │
│                    │        │                            │
│                    │        │                            │
│                    │        │                            │
│內政部消防署        └────┘AA00000001                  │
│┌────────────┬───────────┐        │
││下次檢驗期限            │鋼瓶規格              │        │
││                        │                  公斤│        │
│├────────────┼───────────┤        │
││      年        月      │鋼瓶實重 (含閥)       │        │
││                        │                  公斤│        │
│├────────────┼───────────┤        │
││鋼瓶號碼                │驗瓶場代號            │        │
│├────────────┼───────────┤        │
││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定期檢驗日期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檢舉專線:119                                             │
│                                                            │
│本檢驗卡尺寸規格:長: 10 公分;寬: 7  公分                │
└──────────────────────────────┘
11
十一  經檢驗合格之鋼瓶應於鋼瓶護圈內側附加檢驗卡並加蓋驗瓶場戳章
      。檢驗卡上之資料應依據原鋼瓶瓶肩上之標誌,據實轉錄填載於檢
      驗卡上。若鋼瓶標誌模糊不清者,則可參考原檢驗卡上之記載,並
      於檢驗合格之鋼瓶上補行打刻鋼印。
      檢驗卡資料漏失無可查考者,須每年檢驗一次,驗瓶場亦應予以紀
      錄。
      檢驗卡應裝上透明塑膠封套後,裝釘於鋼瓶護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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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驗瓶場應將待驗之鋼瓶與經檢驗合格及不合格之鋼瓶分別予以區分
      ,不合格鋼瓶應於瓶身黏貼不合格標籤,並填寫「鋼瓶檢驗不合格
      表單」(如附件八),不合格鋼瓶應先行壓毀後,通知分銷商領回。

附件八
                 鋼瓶檢驗不合格鋼瓶表單
編號                                            年  月  日
┌────┬────────────┬────┬───────┐
│商號    │                        │統一編號│              │
├────┼────────────┼────┼───────┤
│檢驗編號│                        │數    量│            支│
├────┼────────────┼────┼───────┤
│鋼瓶編號│                        │鋼瓶規格│          公斤│
├─┬──┴────────────┴────┴───────┤
│不│□護圈不良                                              │
│合│□鋼裙不良                                              │
│格│□其他 (請註明原因)                                     │
│原│                                                        │
│因│                                                        │
├─┼────────────────────────────┤
│處│逕行壓毀後,通知分銷商領回。                            │
│理│                                                        │
│方│                                                        │
│式│                                                        │
└─┴────────────────────────────┘
13
十三  驗瓶場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有關驗瓶相關資料,應以電腦作業。
   (二) 訂定鋼瓶檢驗品質管理及標準作業流程並依規定執行檢驗。
   (三) 文件管制作業。
   (四) 確實紀錄驗瓶結果並保存鋼瓶檢驗紀錄至少五年。
   (五) 檢驗卡應管制並紀錄每日使用情形,以憑下次預購檢驗卡之用。
   (六) 定期維護保養驗瓶設施及校正檢驗儀器,設施應隨時保持堪用狀
        態。
   (七) 定期辦理鋼瓶檢驗員教育訓練。
   (八) 每月五日前定期陳報前一月份之鋼瓶檢驗結果至本署。
   (九) 停工時應向本署報備,並繳回未使用檢驗卡,復工時亦應重新辦
        理申請。
      本署應每年督導考核驗瓶場兩次以上,並得函請相關機關組成評鑑
      小組配合辦理。
      各縣市消防局應每月督導考核轄區之驗瓶場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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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經評鑑認可之驗瓶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督導考核結果之核定
      日起取消其驗瓶資格,並應繳回未使用檢驗卡:
   (一) 未符合驗瓶場基本設施之標準者。
   (二) 未依國家標準規定執行定期檢驗者。
   (三) 未依驗瓶作業流程執行驗瓶作業者。
   (四) 未依規定處理不合格鋼瓶者。
   (五) 未遵守本署所作有關驗瓶作業之行政命令。
   (六) 檢驗紀錄登載不實者。
      驗瓶資格經取消者,自取消之日起三個月後得重新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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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取得驗瓶資格之驗瓶場,有下列情形之者,於二星期內提出具體改
      善措施,並應於一個月內改善完畢,未依限改善完成者,得取消其
      驗瓶資格,並繳回未使用檢驗卡。
   (一) 違反本署所作有關驗瓶作業之行政命令其行為輕微者。
   (二) 未依規定保存檢驗紀錄者。
   (三) 鋼瓶檢驗作業程序標準文件不符相關規定者。
   (四) 環境綜合評估不符相關規定者。
   (五) 人事職能評核不符相關規定者。
   (六) 鋼瓶檢驗設施能量評核不符相關規定者。
   (七) 鋼瓶檢驗設施測試評核不符相關規定者。
   (八) 鋼瓶檢驗員質能評核不符相關規定者。
   (九) 驗瓶作業文件管制評核不符相關規定者。
   (十) 鋼瓶檢驗品質管理不符相關規定者。
   (十一) 鋼瓶檢驗紀錄管理不符相關規定者。
   (十二) 鋼瓶檢驗員教育訓練不符相關規定者。
   (十三) 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者。
      前項改善期限,因場所、工程及設施等特殊情形,無法於期限內完
      成者,得於期限屆滿或本署複查前,檢具改善計畫書,向本署申請
      延長改善期限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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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驗瓶場未依本要點執行鋼瓶檢驗相關規定者,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二
      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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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依本要點規定取得驗瓶資格之驗瓶場,應依規定使用本署核發之檢
      驗卡;原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檢驗卡,在下次檢驗期限屆期
      前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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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本要點施行前,已設置之驗瓶場其改善期限之規定,依本辦法第三
      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