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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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應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
    部)申請認可,經審查合格取得認可證書(如附件一)者,始得依液
    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執行使用中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
    器)定期檢驗。
    前項認可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驗場名稱、代號、公司或行號登記字號、營利事業登記證號、地
      址。
(二)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有效期限。
    認可證書記載事項如有異動,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部辦理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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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驗場應具備下列基本檢驗設施:
(一)殘氣處理設施。
(二)卸容器閥設施。
(三)驗容器閥設施。
(四)耐壓膨脹試驗設施。
(五)除鏽設施。
(六)重量檢查設施。
(七)塗裝設施。
(八)裝容器閥設施。
(九)其他相關檢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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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驗場之檢驗設施均應由專職人員擔任檢驗作業。
    前項人員應每半年定期訓練四小時以上,其課程內容至少應包括液化
    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設備操作(三小時)及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
    相關規範(一小時)。
五、檢驗場申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公司或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影本。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符合廢氣排放標準之檢測資料或證明文件。
(四)檢驗場地理位置圖。
(五)檢驗場內部設施位置圖。
(六)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作業流程圖。
(七)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清冊(如附件三)。
(八)容器定期檢驗作業基準(包括步驟與方法、使用工具設備、注意事
      項等)。
      1.收瓶及堆置。
      2.第一次外觀檢查。
      3.殘留氣體回收。
      4.卸容器閥。
      5.容器閥再檢驗。
      6.耐壓膨脹試驗。
      7.第二次外觀檢查及內部檢查。
      8.重量檢查。
      9.打刻鋼印。
     10.塗裝。
     11.裝容器閥。
     12.容器標示。
     13.不合格容器(閥)之處置。
     14.定期檢驗結果紀錄。
     15.領取容器及堆置。
(九)人事組織及品質管理文件。
(十)容器定期檢驗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十一)容器檢驗員學經歷及專長清冊、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如附件四、
        附件五)。
六、本部受理申請,先行書面審核通過後,得會同專業機構及直轄市、縣
    (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構)組成評核小組實地查核(
    評核表格式如附件六)。
七、評核認可之檢驗場,除由本部授予認可證書外,並核定每月正常工時
    之容器檢驗量。評核不合格者,申請人得就缺失情形填具具體改善表
    (如附件七),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擇期辦理複評一次,複評仍不合
    格者,於本部複評核定日起二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評核。
    容器檢驗量之核算,係以每日工作七小時及每月工作二十五日計算。
    容器檢驗量不足時,檢驗場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報實際加班情形,
    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核定加班容器檢驗量。
八、取得認可證書之檢驗場,應依核定之容器檢驗量,向本部或經指定之
    專業機構申請預購合格標示。
    前項合格標示申請表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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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格標示每張價格由本部定之。
十、合格標示(如附件九)記載項目除製卡機關名稱、編號、條碼外,並
    包含下列項目:
(一)容器規格。
(二)容器實重(含閥)。
(三)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四)定期檢驗日期。
(五)下次檢驗期限。
(六)檢驗場代號。
(七)容器號碼。
    合格標示應在完成檢驗作業程序,判定合格後始可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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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檢驗合格之容器應於容器護圈內側附加合格標示。合格標示之資
      料應依據原容器瓶肩上之標示據實轉錄,其標示模糊不清者,參考
      原合格標示之記載,於檢驗合格之容器上補行打刻鋼印。
      合格標示資料漏失無可查考者,須每年檢驗一次,檢驗場應予列入
      紀錄。
十二、檢驗場應將待驗之容器及檢驗合格、不合格之容器分別放置。不合
      格容器應於瓶身黏貼不合格標示,填寫容器檢驗不合格表(如附件
      十),並依規定通知原送驗者領回或逕行壓毀。
      經檢驗不合格之容器(閥),檢驗場應確實填寫壓毀紀錄表(如附
      件十一),並於檢驗後一週內,完成壓毀工作;執行壓毀三日前,
      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容器壓毀時,應先行抽氣。
十三、檢驗場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容器檢驗相關資料,應以電腦作業;檢驗資訊系統至少提供可稽
        核之介面(如功能選單、下拉式功能表、選項等)及文書處理軟
        體(如記事本、WORD  等)可讀取相關檢驗紀錄檔案。
  (二)耐壓膨脹試驗及重量檢查紀錄應以電腦自動登錄。
  (三)執行容器閥再檢驗應有序號管理。
  (四)依容器定期檢驗作業基準規定執行檢驗。
  (五)文件管制作業。
  (六)確實記錄容器檢驗結果並保存紀錄至少五年。
  (七)應管制合格標示並記錄每日使用情形,以憑下次預購合格標示之
        用。
  (八)定期維護保養容器檢驗設備並校正檢驗器具,隨時保持設施堪用
        狀態。
  (九)定期辦理容器檢驗人員教育訓練。
  (十)應於次月五日前,將當月容器檢驗結果(如附件十二、附件十三
        )陳報本部及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十一)停工應向本部報備,並繳回未使用之合格標示。
  (十二)復工應重行申請認可。
  (十三)容器檢驗人員、容器檢驗基本設備異動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
          本部及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十四)應配合當地消防機關進行耐壓膨脹試驗設施、重量檢查設施等
          校正器具之鉛封、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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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當地消防機關每月應督導考核轄區之檢驗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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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檢驗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督導考核結果之核定日起,本部得廢
      止認可資格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並收繳其未使用之合格標示。
  (一)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
  (二)未依容器檢驗作業基準循序完成即製作合格標示。
  (三)使用偽造合格標示。
  (四)未依規定銷毀不合格容器且回流消費者使用。
  (五)基本檢驗設施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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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檢驗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善完畢並
      申請複查,複查仍不合格者,本部得廢止認可資格三個月至六個月
      ,並收繳其未使用之合格標示。
  (一)評核認可事項變更未申請變更者。
  (二)合格標示資料管理不當者。
  (三)未依規定記錄及保存檢驗資料者。
  (四)耐壓膨脹試驗或重量檢查記錄未以電腦自動登錄者。
  (五)未提供可稽核查詢檢驗紀錄資料之資訊介面或文書處理軟體者。
  (六)每月容器檢驗結果未依限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本部或當地消防機關
        備查者。
  (七)合格標示未裝釘於容器護圈者。
  (八)不合格容器未填寫不合格表或填寫不實者。
  (九)未依限辦理不合格容器(閥)銷毀者。
  (十)未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有關廢氣排放標準之檢測資料或證明文
        件者。
  (十一)容器檢驗人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未依限報本部及當
          地消防機關備查者。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容器檢驗人員教育訓練者。
  (十三)未依規定辦理檢驗器具校正或校正不準確者。
  (十四)未配合當地消防機關進行校正器具鉛封、解封或校正器具損壞
          、遺失者。
  (十五)檢驗器具項目數量少於原核定者。
  (十六)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不符規定者。
  (十七)申請核發加班合格標示而未依核定時數加班者。
  (十八)容器瓶肩資料模糊不清,未補行打刻,使其易於辨識者。
  (十九)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者。
      檢驗場因場所、工程及設施等特殊情形,無法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
      成改善者,得於接到改善通知起十日內,檢具改善計畫書,申請延
      長改善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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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檢驗場經廢止認可資格期間,不得於原址重行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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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得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部申請延展。
  (一)符合廢氣排放標準之檢測資料或證明文件。
  (二)檢驗場內部設施位置圖。
  (三)容器檢驗標準作業流程圖。
  (四)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清冊。
  (五)容器檢驗器具校正證明文件。
  (六)容器定期檢驗作業基準。
  (七)人事組織及品質管理文件。
  (八)容器定期檢驗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九)容器檢驗人員學經歷及專長清冊、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十)容器檢驗檢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