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檢驗場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容器定期檢驗相關資料,應以電腦作業,定期檢驗資訊系統至少
提供可稽核之介面(如功能選單、下拉式功能表等)及文書處理
軟體(如記事本、WORD 等)可讀取相關檢驗紀錄檔案。
(二)耐壓膨脹試驗及重量檢查紀錄應以電腦自動登錄。
(三)執行容器閥再檢驗應有序號管理。
(四)依容器定期檢驗作業基準規定執行檢驗。
(五)文件管制作業。
(六)確實記錄容器定期檢驗結果並保存紀錄至少六年。
(七)管制合格標示並記錄每日使用情形,以憑下次預購合格標示之用
。
(八)每日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檢驗設施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
)進行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上。
(九)每年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檢驗及安全設施定期維護紀錄表
(如附表二)維護保養容器檢驗設施並校正定期檢驗器具,隨時
保持設施堪用狀態,維護保養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十)檢驗合格之容器應張貼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十一)定期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十二)容器當日檢驗資料應於翌日中午前送本部或經本部公告之專業
機構備查,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
結果統計表(如附件十二)、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資料明
細表(如附件十三)、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購置新容器閥統
計表(如附件十四)報請本部或本部公告之專業機構,及當地
消防機關備查。
(十三)停工時,應向本部報備,並繳回未使用之合格標示;復工時,
應重行申請認可。
(十四)經依消防法處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者,應繳
回未使用之合格標示,並應於複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十五)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應於異動日起十五日
內報請本部及當地消防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