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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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
    十五條所定液化油氣容器檢驗場之認可檢驗作業及管理等相關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五、檢驗場申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公司或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檢驗場地理位置圖。
(四)檢驗場內部設施位置圖。
(五)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作業流程圖。
(六)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清冊(如附件三)。
(七)容器定期檢驗作業方式如下:(包括步驟與方法、使用工具設備、
      注意事項等)
      1.收瓶及堆置。
      2.第一次外觀檢查。
      3.殘留氣體回收。
      4.卸容器閥。
      5.容器閥再檢驗。
      6.耐壓膨脹試驗。
      7.第二次外觀檢查及內部檢查。
      8.重量檢查。
      9.打刻鋼印。
     10.塗裝。
     11.裝容器閥。
     12.容器檢驗合格標示。
     13.不合格容器(閥)之處置。
     14.檢驗結果紀錄。
     15.領取容器及堆置。
(八)人事組織及品質管理文件。
(九)容器定期檢驗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十)容器檢驗員學經歷及專長清冊、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如附件四、附
      件五)。
六、本部受理申請認可案件,於書面審核通過後,得會同本部公告之專業
    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構)組成評鑑小
    組實地查核(評鑑表格式如附件六)。
十、合格標示(如附件九)記載項目除製卡機關名稱、編號、條碼外,並
    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容器規格。
(二)容器實重(含閥)。
(三)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四)定期檢驗日期。
(五)下次檢驗期限。
(六)檢驗場代號。
(七)容器號碼。
    合格標示應於完成定期檢驗作業程序,經判定合格後,始可製作。
十三、檢驗場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容器定期檢驗相關資料,應以電腦作業,定期檢驗資訊系統至少
        提供可稽核之介面(如功能選單、下拉式功能表等)及文書處理
        軟體(如記事本、WORD  等)可讀取相關檢驗紀錄檔案。
  (二)耐壓膨脹試驗及重量檢查紀錄應以電腦自動登錄。
  (三)執行容器閥再檢驗應有序號管理。
  (四)依容器定期檢驗作業基準規定執行檢驗。
  (五)文件管制作業。
  (六)確實記錄容器定期檢驗結果並保存紀錄至少六年。
  (七)管制合格標示並記錄每日使用情形,以憑下次預購合格標示之用
        。
  (八)每日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檢驗設施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
        )進行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上。
  (九)每年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檢驗及安全設施定期維護紀錄表
        (如附表二)維護保養容器檢驗設施並校正定期檢驗器具,隨時
        保持設施堪用狀態,維護保養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十)檢驗合格之容器應張貼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十一)定期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十二)容器當日檢驗資料應於翌日中午前送本部或經本部公告之專業
          機構備查,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
          結果統計表(如附件十二)、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資料明
          細表(如附件十三)、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購置新容器閥統
          計表(如附件十四)報請本部或本部公告之專業機構,及當地
          消防機關備查。
  (十三)停工時,應向本部報備,並繳回未使用之合格標示;復工時,
          應重行申請認可。
  (十四)經依消防法處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者,應繳
          回未使用之合格標示,並應於複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十五)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應於異動日起十五日
          內報請本部及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十六)應以條碼讀取器於第一次外觀檢查前,登載合格標示之卡號及
          容器基本檢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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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當地消防機關每月應督導考核轄區之檢驗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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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檢驗場有違規情形者,除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處分外,並得分別減
      發其次月合格標示之核定量,且不核予次月加班容器檢驗量,其規
      定如下:
  (一)減發原合格標示核定量二分之一:
        1.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者。
        2.容器(閥)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循序完成檢驗即
          判定合格者。
        3.使用偽造合格標示者。
        4.未依規定銷毀不合格容器(閥)或回流消費者使用者。
        5.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申請變更者。
        6.基本檢驗設施不符規定者。
        7.合格標示擅自流通者。
  (二)減發合格標示核定量三分之一者:
        1.合格標示資料管理不當者。
        2.未依規定記錄及保存定期檢驗資料者。
        3.未提供可稽核查詢定期檢驗紀錄資料之資訊介面或文書處理軟
          體者。
        4.監控系統未保持連線及紀錄且可歸責於檢驗場者。
        5.未依規定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者。
        6.合格標示因人為疏失致登載不實者。
        7.不合格容器未填寫不合格表或填寫不實者。
        8.未依限辦理不合格容器銷毀者。
        9.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器具校正或校正不準確者。
       10.未依限將翌月之不合格容器(閥)預定壓毀日期、時間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並副知本部,或執行壓毀時未製作不合格
          容器清冊供消防人員稽查者。
       11.每月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結果統計表、液化石油氣容器檢
          驗場統計表、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購置新容器閥統計表,未
          於次月五日前報請本部或本部公告之專業機構,及當地消防機
          關備查,或當日容器定期檢驗資料未於翌日中午前送本部或本
          部公告之專業機構者。
       12.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未依限報本部及當地
          消防機關備查者。
       13.定期檢驗器具項目數量少於原經認可數量者。
       14.定期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不符規定者。
       15.容器瓶肩資料模糊不清,未補行打刻,使其易於辨識者。
       16.不合格容器(閥)未依規定壓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