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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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
    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五條之二所定液化油氣容器檢驗場之認可檢驗作
    業及管理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應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
    部)申請認可,經審查合格取得認可證書(如附件一)者,始得依液
    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執行使用中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
    器)定期檢驗。
    前項認可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驗場名稱、代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
(二)代表人姓名。
(三)有效期限。
(四)附款。
    認可證書記載事項如有異動,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部辦理變
    更。
五、檢驗場申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公司或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檢驗場地理位置圖。
(四)檢驗場內部設施位置圖。
(五)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作業流程圖。
(六)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清冊(如附件三)。
(七)容器定期檢驗作業方式如下:(包括步驟與方法、使用工具設備、
      注意事項等)
      1.收瓶及堆置。
      2.第一次外觀檢查。
      3.殘留氣體回收。
      4.卸容器閥。
      5.容器閥再檢驗。
      6.耐壓膨脹試驗。
      7.第二次外觀檢查及內部檢查。
      8.重量檢查。
      9.打刻鋼印。
     10.塗裝。
     11.裝容器閥。
     12.容器檢驗合格標示。
     13.不合格容器(閥)之處置。
     14.檢驗結果紀錄。
     15.領取容器及堆置。
(八)人事組織及品質管理文件。
(九)容器定期檢驗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十)容器檢驗員學經歷及專長清冊、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如附件四、附
      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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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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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認可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延展,本部得會同本部公告之
      專業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構)至現
      場查核:
  (一)檢驗場內部設施位置圖。
  (二)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作業流程圖。
  (三)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清冊。
  (四)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校正證明文件。
  (五)容器定期檢驗作業方式文件。
  (六)人事組織及品質管理文件。
  (七)容器定期檢驗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八)容器檢驗員學經歷及專長清冊、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九)容器檢驗檢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