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五、檢驗場申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公司或商業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場地理位置圖。
(四)檢驗場內部設施位置圖。
(五)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作業流程圖。
(六)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清冊(如附件三)。
(七)容器定期檢驗步驟、方法、使用工具設備及注意事項等作業方式之
      標準作業程序文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收瓶及堆置。
      2.第一次外觀檢查。
      3.殘留氣體回收。
      4.卸容器閥。
      5.耐壓膨脹試驗。
      6.第二次外觀檢查及內部檢查。
      7.重量檢查。
      8.打刻鋼印。
      9.塗裝。
     10.裝容器閥。
     11.抽真空。
     12.容器實重(含閥)量測。
     13.容器檢驗合格標示。
     14.卸除之容器閥及不合格容器之處置。
     15.檢驗結果紀錄。
     16.領取容器及堆置。
(八)人事組織及品質管理文件。
(九)容器定期檢驗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十)容器檢驗員學經歷及專長清冊、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如附件四、附
      件五)。
十一、檢驗場應將屆期待驗之容器與檢驗合格、不合格之容器,分別放置
      。不合格容器應於明顯處標記,且放置於不合格區域,並依規定壓
      毀。
      檢驗不合格之容器,檢驗場應併同作廢容器確實填寫壓毀紀錄表(
      如附件十一),並於檢驗後一週內,完成壓毀工作;容器壓毀時,
      應先抽取殘氣。
      檢驗場受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委託處理之作廢容器,應先抽取殘氣
      並壓毀。
      檢驗場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翌月之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預定壓毀日
      期,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同時副知本部,並應分別製作不
      合格容器及作廢容器清冊供消防機關查核。
十二、檢驗場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容器定期檢驗相關資料,應以電腦作業,定期檢驗資訊系統至少
        提供可稽核之介面(如功能選單、下拉式功能表等)及文書處理
        軟體(如記事本、word  等)可讀取相關檢驗紀錄檔案。
  (二)耐壓膨脹試驗及重量檢查紀錄應以電腦自動登錄。
  (三)依容器定期檢驗作業基準規定執行檢驗。
  (四)文件管制作業。
  (五)確實記錄容器定期檢驗結果並保存紀錄至少六年。
  (六)管制合格標示並記錄每日使用情形,以憑下次預購合格標示之用
        。
  (七)每日進行檢驗工作前,應確認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各
        項檢驗設施保持正常運作,有故障時,應立即書面傳真通報當地
        消防機關及本部備查。
  (八)每日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檢驗設施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
        )進行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上。
  (九)每年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檢驗及安全設施定期維護紀錄表
        (如附表二)維護保養容器檢驗設施並校正定期檢驗器具,隨時
        保持設施堪用狀態,維護保養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十)檢驗合格之容器應張貼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十一)定期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十二)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日報表(如附件十二)應於翌日十七
          時前以檢驗場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
  (十三)停工時,應向本部報備,並繳回未使用之合格標示;復工時,
          應重行申請認可。
  (十四)經依消防法處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者,應繳
          回未使用之合格標示,並應於複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十五)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應於異動日起十五日
          內報請本部及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十六)第一次外觀檢查前,應以條碼讀取器登載合格標示之卡號及容
          器基本檢驗資料,拆卸之標示卡應保存一個月。
  (十七)卸除之容器閥應壓毀或將灌裝口破壞至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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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驗場有違規情形者,應減發其次月合格標示之核定量,且不核予
      次月加班容器檢驗量,其減發次月合格標示規定如下,如另有違反
      消防法第十五條者,並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處分:
  (一)減發原合格標示核定量二分之一:
        1.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
        2.容器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檢驗即判定合格。
        3.使用偽造合格標示。
        4.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銷毀不合格容器。
        5.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申請變更。
        6.檢驗設施數量不符規定。
        7.每日開工前未確認各項檢驗設施正常運作或故障未依規定通報
          。
        8.合格標示擅自流通。
        9.使用過之容器閥再回裝容器。
  (二)減發合格標示核定量三分之一:
        1.合格標示或其資料管理不當。
        2.定期檢驗資料記錄不實或未依規定保存定期檢驗資料。
        3.未提供可稽核查詢定期檢驗紀錄資料之資訊介面或文書處理軟
          體。
        4.監控系統未保持連線及紀錄且可歸責於檢驗場。
        5.未依規定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6.合格標示因人為疏失致登載不實。
        7.未依限辦理不合格容器銷毀。
        8.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銷毀數量與容器定期檢驗資料不符。
        9.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器具校正或校正不準確。
       10.未依限將翌月之不合格容器預定壓毀日期、時間報請當地消防
          機關派員監毀並副知本部,或執行壓毀時未製作不合格容器清
          冊供消防人員稽查。
       11.未依限以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定期檢驗日報表。
       12.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未依限通報本部及當
          地消防機關備查。
       13.定期檢驗器具項目數量少於原經認可數量。
       14.未依定期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實施檢驗。
       15.容器瓶肩或護圈資料模糊不清,未補行打刻,使其易於辨識。
       16.合格標示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雕刻。
       17.容器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規定以紅漆標示容器內
          容物名稱。
       18.使用過之容器閥未銷毀或未將灌裝口破壞至無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