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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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有效落實消防法第十五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
    室之設置規定及管理,統一作法,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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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及核發之作業流程:
    為配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
    下簡稱本辦法) 發布施行,爰重新檢討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之設置
    規定,釐清各相關機關 (單位) 間之權責歸屬﹙附表一﹚,用以統一
    規範辦理上開容器儲存室之申請案件作業流程,爰規定如后:
 (一) 申請『新設立』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者:業者應先行辦理建築許
      可,由建設 (或工務) 機關 (單位) 受理申請,另由消防、勞工等
      相關機關 (單位) 各本職權並依主管法令予以審 (勘) 查,並俟核
      符規定後,由建設 (或工務) 機關 (單位) 核發建築執照 (或雜項
      執照) 。另為利於容器儲存室之管理,業者應檢具上開執照,逕向
      消防機關辦理核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
      書﹚ (附表二、三) ,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四。
 (二) 本辦法發布前『已設立』之容器儲存室者:業者應檢具使用執照 (
      或雜項執照) 、建築圖說、原儲存處所證明書、儲存場所所有人代
      為儲存同意書等相關文件,逕向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換
      發本證明書,並俟消防機關會同建設 (或工務) 機關 (單位) 等相
      關機關 (單位) 審 (勘) 查該儲存場所之面積、構造及設備符合規
      定後,即予換發 (附表二、三) ,其申請程序之流程圖及審查表,
      如附表五、六。
 (三)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使用非屬自有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者:業者
      應檢具液化石油氣容器代為儲存同意書 (附表七) 及該場所之容器
      儲存室證明書再憑核發本證明書。

附表一: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審 (勘) 查項目、法令依據及權責歸屬表
┌───┬─────────────────┬────────┐
│審 (檢│相關法令條文                      │相關機關 (單位  │
│)查項 │                                  │)( 單位 )       │
│目    │                                  │                │
├───┼─────────────────┼────────┤
│土地使│一  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        │建設 (工務 )機關│
│用分區│                                  │( 單位 ) 建設 ( │
│      │二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工務 )機關 ( 單 │
│      │    條、第二十五條。              │位 )            │
│      │三  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十條│建設 (工務 )機關│
│      │    、第十條之一、第二十條。      │( 單位 )        │
│      │四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                │
│      │    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四條│建設 (工務 )機關│
│      │    、第七十五條。                │( 單位 )        │
│      │五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建設 (工務 )機關│
│      │    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 單位 )        │
│      │    。                            │                │
│      │六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一│建設 (工務 )機關│
│      │    條、第十六條。                │( 單位 )        │
│      │七  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          │地政機關 (單位 )│
│      │八  區域計畫法區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地政機關 (單位) │
│      │    十五條。                      │                │
│      │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條、│地政機關 (單位) │
│      │    第三                          │                │
│      │    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
│      │一○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地政機關 (單位) │
│      │      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點│                │
│      │      。                          │                │
│      │一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地政機關 (單位) │
│      │      二點、第四點。              │                │
│      │一二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液化石油│縣、市政府      │
│      │      氣分                        │                │
│      │      裝場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                │
│      │      要點。                      │                │
├───┼─────────────────┼────────┤
│安全距│中國國家標準總號 CNS八○六九。    │消防機關 (單位) │
│離    │                                  │                │
├───┼─────────────────┼────────┤
│建築物│一  建築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五│建設 (工務 )機關│
│構造安│    條、                          │( 單位 )        │
│全    │    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                │
│      │    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                │
│      │    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                │
│      │    條。                          │                │
│      │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建設 (工務 )機關│
│      │    章、第四章。                  │( 單位 )        │
│      │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
│      │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消防機關        │
│      │    。                            │                │
├───┼─────────────────┼────────┤
│設備安│一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勞檢機關 (單位) │
│全    │    。(                           │                │
│      │    設於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區域內 )。│                │
│      │二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勞檢機關 (單位) │
│      │    二條                          │                │
│      │    。( 非設於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區域│                │
│      │    內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 )。  │                │
│      │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消防機關        │
│      │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      │    。                            │                │
├───┼─────────────────┼────────┤
│消防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消防機關        │
│全設備│定。                              │                │
└───┴─────────────────┴────────┘
附表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 (正面)
┌──────────────────────────────┐
│○○縣 (市) 政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                  │
├───┬───┬────┬────┬───────┬────┤
│所有人│儲存室│建築使用│面積 (平│可供儲存之家數│核准字號│
│姓  名│地  址│執照字號│方公尺) │              │        │
├───┼───┼────┼────┼───────┼────┤
│      │      │        │        │              │        │
├───┴┬──┴┬──┬┴───┬┴───┬───┴──┬─┤
│使用者商│使用人│地址│核准字號│儲放編號│審查機關核章│備│
│號名稱  │姓  名│    │        │        │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一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自設容器儲存室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
│  │    公尺。                                              │
│  │二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聯合設置容器儲存室或委託經直轄市、縣│
│  │     (市) 消防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 (單位) 檢查合格後之液化│
│  │    石油氣分裝場代為儲存者,其每一分銷商使用之儲存面積,│
│  │    不得少於六平方公尺。                                │
│  │三  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設置位置與使用者商號應在同一直轄│
│  │    市或縣 (市) 轄區內。但跨越轄區者,其距離不得超過二十│
│  │    公里。                                              │
│  │四  容器儲存室如設於分裝場,請於地址欄內一併註明分裝場名│
│  │    稱。                                                │
│  │五  本證明書係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  │    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其設置位、構造及設備,│
│  │    各依相關主管機關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六  分銷商與儲存場所不屬同一縣 (市) 者,本證明書由該儲存│
│  │    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及負責查察管理,│
│  │    並副知分銷商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消防局) 。│
│  │七  本證明書正本送交申請人,副本由核發機關留存。        │
│  │八  「使用者商號名稱」之欄位不敷填寫時,請將資料填列至背│
│記│    面或續頁。                                          │
└─┴────────────────────────────┘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 (背面或續
        頁)
┌────┬─────┬──┬──┬──┬──────┬───┐
│使用者商│使用人姓名│地址│核准│儲放│審查機關核章│備  考│
│號名稱  │          │    │字號│編號│            │      │
├────┼─────┼──┼──┼──┼──────┼───┤
├────┼─────┼──┼──┼──┼──────┼───┤
├────┼─────┼──┼──┼──┼──────┼───┤
├────┼─────┼──┼──┼──┼──────┼───┤
├────┼─────┼──┼──┼──┼──────┼───┤
├────┼─────┼──┼──┼──┼──────┼───┤
├────┼─────┼──┼──┼──┼──────┼───┤
├────┼─────┼──┼──┼──┼──────┼───┤
├────┼─────┼──┼──┼──┼──────┼───┤
└────┴─────┴──┴──┴──┴──────┴───┘

附件四
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申請程序 (新設)
                    ┌───────┐
                    │申請設置容器儲│
                    │存室          │←──────────┐
                    └───┬───┘                      │
                            ↓                              │
                    ┌───────┐                      │
                    │建設或工務機關│                      │
                    │ (單位) 受理  │                      │
                    └───┬───┘                      │
        ┌─────────┼─────────┐          │
        ↓                  ↓                  ↓          │
┌───────┐  ┌───────┐  ┌───────┐  │
│消防機關審 (勘│  │建管、都計單位│  │勞檢機關 (單位│  │
│) 查消防安全設│  │審 (勘) 查使用│  │) 審 (勘) 查安│  │
│備事宜        │  │執照核發事宜  │  │全設備事宜    │  │
└───┬───┘  └───┬───┘  └───┬───┘  │
        │                  ↓                  │          │
        │          ┌───────┐          │          │
        └────→│審 (勘) 查結果│←────┘          │
                    └───┬───┘                      │
            ┌───────┘                              │
            ↓                                              │
      ┌──────┐                  ┌───────┐  │
      │建設或工務機├─  不合格  ──→│原件退還申請人│  │
      │關 (單位 )  │                  │並告知不合格理├─┘
      └──┬───┘                  │由            │
            │合                        └───────┘
            │格
            ↓
      ┌──────┐          ┌───────────┐
      │建設或工務機│          │檢具使用執照由消防機關│
      │關 (單位) 核├────→│核發液化石油氣儲存室證│
      │發使用執照  │          │明書                  │
      └──────┘          └───────────┘

附表五  換發或請領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申請程序
                          ┌───────┐
                          │業者 (液化石油│
┌───────────→│氣分裝場、分銷│
│                        │商)           │
│                        └───┬───┘
│            ┌─────────┴────────┐
│            ↓                                    ↓
│  ┌─────────┐                ┌─────────┐
│  │管理辦法發布前已經│                │管理辦法發布後請領│
│  │具有容器儲存證明者│                │舊格式之儲存證明書│
│  │       (甲)       │                │       (乙)       │
│  └────┬────┘                └────┬────┘
│            └─────────┬────────┘
│                                ↓
│
│              ┌──────────────────┐
                │檢具使用執照、建築圖說、高壓氣體儲存│
不              │處所證明書、儲存場所所有人代為儲存同│
合              │意書 (僅供自己使用者免附) 等相關文件│
格              └────────┬─────────┘
              ┌─── (甲) ───┴── (乙) ───┐
│            ↓                                    ↓
│  ┌─────────┐                ┌─────────┐
│  │建管單位審 (勘) 查│                │消防機關審 (勘) 查│
│  │其土地分區及建築結│                │相關資料          │
│  │構                │                └────┬────┘
│  │消防機關審 (勘) 查│                          │
│  │容器儲存室之設備、│                          │
│  │構造、儲放面積及販│                          │
│  │賣場所與儲存場所間│                          │
│  │之距離            │                          │
│  └────┬────┘                          │
│            └─────────┐                │
│                                ↓                │
│                          ┌─────┐          │
└─────────────┤審 (勘) 查│←────┘
                            └──┬──┘
                                合  格
                                  ↓
                            ┌─────┐
                            │換發液化石│
                            │油氣容器儲│
                            │存室證明書│
                            └─────┘

附表六: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換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 (勘) 審查表
┌──────────────────────────────┐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換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證明書審 (│
│勘) 查表                                                    │
├──────┬─────┬────┬────┬───────┤
│地址 (名稱) │所有人姓名│建築使用│面積 (平│可供儲存之家數│
│            │          │執照字號│方公尺) │              │
├──────┼─────┼────┼────┼───────┤
│            │          │        │        │              │
├────┬─┴─────┼────┼────┼───────┤
│審 (勘) │法令依據      │審 (勘) │審 (勘) │備考 (請註明具│
│查項目  │              │查結果  │查機關  │體審 (勘) 查意│
│        │              │        │        │見            │
├────┼───────┼────┼────┼───────┤
│土地使用│都市計畫法及其│        │建設 (工│              │
│分區    │相關法令      │        │務) 機關│              │
│        │              │        │ (單位) │              │
│        │區域計畫法及其│        │地政機關│              │
│        │相關法令。    │        │ (單位) │              │
├────┼───────┼────┼────┼───────┤
│安全距離│設於液化石油氣│        │消防機關│              │
│        │分裝場區域內,│        │        │              │
│        │依中國國家標準│        │        │              │
│        │總號 CNS八○六│        │        │              │
│        │九。          │        │        │              │
├────┼───────┼────┼────┼───────┤
│建築物構│建築法及建築設│        │建設 (工│              │
│造安全  │計施工編相關法│        │務) 機關│              │
│        │令。          │        │ (單位) │              │
│        │公共危險物品及│        │消防機關│              │
│        │可燃性高壓氣體│        │        │              │
│        │設置標準暨安全│        │        │              │
│        │管理辦法相關規│        │        │              │
│        │定。          │        │        │              │
├────┼───────┼────┼────┼───────┤
│設備安全│公共危險物品及│        │消防機關│              │
│        │可燃性高壓氣體│        │        │              │
│        │設置標準暨安全│        │        │              │
│        │管理辦法相關規│        │        │              │
│        │定。          │        │        │              │
├────┼───────┼────┼────┼───────┤
│消防安全│各類場所消防安│        │消防機關│              │
│設備    │全設備設置標準│        │        │              │
│        │相關規定。    │        │        │              │
├────┼───────┴────┴────┴───────┤
│綜合意見│                                                  │
├────┼──────┬─────┬─────┬──────┤
│審 (勘) │機關 (單位) │局 (科) 長│課 (股) 長│承辦人      │
│查單位會├──────┼─────┼─────┼──────┤
│章      │建設 (工務) │          │          │            │
│        ├──────┼─────┼─────┼──────┤
│        │地政        │          │          │            │
│        ├──────┼─────┼─────┼──────┤
│        │消防        │          │          │            │
└────┴──────┴─────┴─────┴──────┘

附表七:液化石油氣代為儲存同意書

      液化石油氣容器代為儲存同意書
    本人○○○於○○縣 (市) ○○鄉 (鎮、區) ○○路 (街) ○段○巷
○弄○號沒有合格容器儲存室一處 (如附表) ,面積○○○平方公尺,同
意提供上開場所作為○○瓦斯行 (地址:○○縣 (市) ○○鄉 (鎮、區)
○○路 (街) ○段○巷○弄○號) 之容器儲存室使用。
    此  致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所有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
三 非都市土地設置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
 (一) 設於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區域內者:依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
      應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非屬該種用地者,應依「非都市土地申
      請變更為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暨內
      政部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台 (七六) 內地字第四七二三六五號函
      釋,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 非設於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區域內者:依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液
      化石油氣分銷商,係歸入「燃料批發業」及「燃料零售業」細類,
      是其性質應屬商業販賣之範圍,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六條第二項附表一之規定,甲種、乙種及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為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又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第二點附表一規定,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許可使用細目得作液化石
      油氣販賣、儲存之場所,惟應符合有關商業、建管及消防安全設施
      等相關規定,並依規定程序申請容許使用。
4
四  管理事項:
 (一) 本證明書係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名義核發。
 (二)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自設容器儲存室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
      且限供自己使用。
 (三)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聯合設置容器儲存室或委託經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 (單位) 檢查合格後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代為儲存者,其每一分銷商使用之儲存面積,不得少於六平方公尺
      ,上開儲存室可供儲存之家數已滿時,則不得再供其他分銷商儲放
      液化石油氣。
 (四) 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設置位置與使用者商號應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但跨越轄區者,其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五) 分銷商與儲存場所不屬同一縣 (市) 者,本證明書由該儲存場所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及負責查察管理,並副知分銷商
      所在地之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消防局) 。
 (六) 本證明書正本送交申請人,副本由核發機關留存外,直轄市、縣 (
      市) 消防機關應填列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及使用者商號清冊 (附
      表八) ,並依分銷商自設、分銷商聯合設置及分裝場代為儲存等三
      種情形分別造冊列管。
 (七)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責任區消防隊員,每月應至少檢查上開
      場所一次;消防分隊長,每月應至少檢查所轄列管家數三分之一以
      上。消防大隊長、副大隊長每月不定期抽查。

附表八: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及使用者商號名稱清冊
┌────────────────┬─────────────┐
│儲存場所                        │使用者商號名稱            │
├──┬──┬──┬───┬───┼──┬──┬──┬──┬─┤
│地址│使用│所有│面積 (│可供使│商號│負責│地址│核准│儲│
│連絡│執照│人姓│平方公│用儲存│名稱│人姓│電話│日期│放│
│電話│字號│名  │尺)   │室之數│    │名  │    │字號│編│
│    │    │    │      │量    │    │    │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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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自設容器儲存室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
│  │    公尺。                                              │
│  │二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聯合設置容器儲存室或委託合格經直轄市│
│記│    、縣 (市) 消防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 (單位) 檢查合格後之│
│  │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代為儲存者,其每一分銷商使用之儲存面│
│  │    積,不得少於六平方公尺。                            │
│  │三  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設置位置與使用者商號應在同一直轄│
│  │    市或縣 (市) 轄區內。但跨轄區者,其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
│  │    里。                                                │
└─┴────────────────────────────┘
5
五  附註:
    臺灣省政府七十二年七月四日 (七二) 府警消字第四四八○號函及臺
    灣省警務處七十二年十月七日 (七二) 警消字第一○三九二六號函規
    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