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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不得由非檢修機構人員負責檢修。 五、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親自執行職務。 六、據實填寫檢修報告。
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 部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一年。 一、申請書。 二、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三、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名冊及資格證書。 四、所屬專任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之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及勞工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離職人員,亦同。 五、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展: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或第八條規定者。 二、違反前款以外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達二次以上逾期仍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