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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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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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經個別認可合格者,應於認可產品本體上明顯易
    見處以不易脫落之方式附加認可標示。產品之其他標識或文字不得與
    認可標示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參  認可標示之規格應符合下列第一種樣式之規定。但使用第一種樣式標
    示確有困難時,得以第二種樣式標示之。                        
一  第一種樣式:                                                
 (一) 標示大小與外環及內環之半徑比為六比五比三。                
 (二) 銀底黑字。                                                
二  第二種樣式:                                                
 (一) 尺寸:長三公分、寬○˙五公分。                            
 (二) 銀底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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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第三點所定第一種樣式之認可標示尺寸如下:                    
一  密閉式撒水頭:半徑○˙六公分。 (如標示附加於產品本體上確有困
    難時,其半徑得為○˙六公分以下,但不得小於○˙四公分)       
二  泡沫噴頭:半徑○˙六公分。                                  
三  緩降機:半徑一˙二公分。                                    
四  一齊開放閥:半徑一˙二公分。                                
五  流水檢知裝置:半徑一˙二公分。                              
六  消防幫浦:半徑一˙二公分。                                  
七  排煙設備用閘門:半徑一˙二公分。                            
八  金屬製避難梯:半徑一˙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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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第四點所列設備名稱之代號如下:        
一  密閉式撒水頭:NFA-SP。                
二  泡沫噴頭:NFA-FH。                    
三  緩降機:NFA-ES。                      
四  一齊開放閥:NFA-DV。                  
五  流水檢知裝置:NFA-AV。                
六  消防幫浦:NFA-FP。                    
七  排煙設備用閘門:NFA-SD。              
八  金屬製避難梯:NFA-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