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貳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經個別認可合格者,應於認可產品本體上明顯易 見處以不易脫落之方式附加認可標示。產品之其他標識或文字不得與 認可標示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參 認可標示之規格應符合下列第一種樣式之規定。但使用第一種樣式標 示確有困難時,得以第二種樣式標示之。 一 第一種樣式: (一) 標示大小與外環及內環之半徑比為六比五比三。 (二) 銀底黑字。 二 第二種樣式: (一) 尺寸:長三公分、寬○˙五公分。 (二) 銀底黑字。
肆 第三點所定第一種樣式之認可標示尺寸如下: 一 密閉式撒水頭:半徑○˙六公分。 (如標示附加於產品本體上確有困 難時,其半徑得為○˙六公分以下,但不得小於○˙四公分) 二 泡沫噴頭:半徑○˙六公分。 三 緩降機:半徑一˙二公分。 四 一齊開放閥:半徑一˙二公分。 五 流水檢知裝置:半徑一˙二公分。 六 消防幫浦:半徑一˙二公分。 七 排煙設備用閘門:半徑一˙二公分。 八 金屬製避難梯:半徑一˙二公分。
伍 第四點所列設備名稱之代號如下: 一 密閉式撒水頭:NFA-SP。 二 泡沫噴頭:NFA-FH。 三 緩降機:NFA-ES。 四 一齊開放閥:NFA-DV。 五 流水檢知裝置:NFA-AV。 六 消防幫浦:NFA-FP。 七 排煙設備用閘門:NFA-SD。 八 金屬製避難梯:NFA-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