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服制準則 (93/04/20修正)
第 3 條
消防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工作服及便服等四種。
前項工作服分為消防工作服、救護工作服及搜救 (救助) 工作服三種。
第 5 條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集會或執行防災宣導及值班勤務時,穿著常服。
二、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備勤救災、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及裝備器材維護
    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執行
    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 (救助) 工作服。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
除第一項各款時機外,內勤 (行政) 人員於上班時,得穿著便服。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依本準則所附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
前項消防制服及標誌,由各級消防機關統籌辦理。
消防制服之經費編列基準及製發使用年限,依本準則所附制服製發基準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