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服制準則 (95/02/17修正)
第 6-1 條
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授階層級,依所任職務之配階,分別規定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
    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
    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
    授階。
第 7 條
消防制服換季時間,由本署規定之。